「老紀答疑」組織處理是不是處分,如何予以組織處理或組織調整?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六

「老紀答疑」組織處理是不是處分,如何予以組織處理或組織調整?

組織處理是不是處分,如何對違紀黨員幹部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

小疑:某縣副縣長在接受紀委審查後被免去現任職務,調至其他單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請問這種處理是不是紀律處分?如果不是處分,是屬於什麼樣的處理?

老紀:對於違紀的黨員幹部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嚴格地說不是紀律處分,而是一種組織措施。這種措施包括停職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調整(調離)職務(崗位)、取消榮譽稱號、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終止(罷免、撤銷、責令辭去)人大代表資格、終止黨代表資格、改任非領導職務、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

組織措施可在審查調查時,也可在審查調查後實施,其目的一是保障審查調查的順利進行,再是對於不適於在原工作崗位工作的被審查調查人進行工作調整或者對需要追究相關責任的人員進行組織調整。採取這種措施,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黨委決定或者批准。

在案件調查時採取的組織措施,前面的內容已有敘述。在案件調查結束後,對被審查調查人的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通常是應當給予撤職以下的處分,或者按照規定免予處分時,對被審查調查人採取的一種措施,一般在以下情況下采用:

(1)造成較大影響,不適應在原工作崗位工作時;

(2)尚有問題沒有查清,但由於種種原因無法查清,直接影響到原工作職責履行的;

(3)違紀行為比較輕微,可以按照規定免予紀律處分,但已不適應履行原工作職責的;

(4)具有重大的違紀違法嫌疑,本人拒不配合組織查清問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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