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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多少年?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兩個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麼情況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情況下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