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設備用於作弊,撫寧警方查獲後牽出“大魚”

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撫檢一部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622198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戶籍地秦皇島市海港區,住秦皇島市海港區**小區**棟**單元**號。2018年11月6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622198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戶籍地秦皇島市海港區,住秦皇島市海港區*小區**棟**單元**號。2018年11月6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

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3021982********,滿族,大學本科文化,群眾,個體,戶籍地秦皇島市海港區,住秦皇島市海港區**小區**棟**單元**號。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323197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地秦皇島市撫寧區**鎮**村,住秦皇島市撫寧區**鎮**村**號。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323197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地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住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區**棟**單元**室。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

,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241970********,漢族,高中文化,群眾,無業,戶籍地秦皇島市海港區,住秦皇島市海港區**鎮**小區**棟**單元**室。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紀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324198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地秦皇島市盧龍縣,住秦皇島市盧龍縣**鎮**村**號。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6221952********,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戶籍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住秦皇島市海港區**小區**棟**單元**號。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決定,於2019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宋某某、程某某、趙某甲、黃某某、紀某某、秦某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於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7日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3月16日公安機關第二次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1、經被告人紀某某、黃某某某某介紹聯繫,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孫某甲進行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作弊。考前紀某某帶孫某甲秦某某前往考試場的途中收取孫某甲6600元作為考試作弊報酬,在考試場外,黃某某將孫某甲帶至趙某某車上,趙某某為孫某甲安裝無線電子接收設備,在考場孫某甲考試答題時,被告人孫某某通過作弊設備告知孫某甲考題答案,後被考場工作人員發現,孫某甲逃跑。因孫某甲未通過此次考試,在返程途中紀某某退還孫某甲此次考試作弊費用6500元。

2、經被告人宋某某介紹聯繫,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趙某乙進行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此次考試,考試結束後趙某乙給趙某某3500元作為此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報酬,後趙某某給宋某某700元作為此次介紹考生考試作弊的報酬;經被告人宋某某介紹,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張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四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考試,考試結束後張某某給趙某某3500元作為此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報酬,後趙某某給宋某某700元作為此次介紹考生考試作弊的報酬。

3、經被告人程某某介紹聯繫,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徐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作弊,考前程某某收取徐某某9000元作為考試作弊的報酬,因電子設備出現問題,徐某某當日未能通過科目一考試;經被告人程某某聯繫,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再次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徐某某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考試,程某某通過妻子趙某甲給孫某某微信轉賬5000元作為此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報酬;經被告人程某某聯繫,2019年6月3日,趙某某利用電子接收設備在盧龍弘宇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組織考生徐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四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考試,後程某某將收取的徐某某7000元考試作弊報酬給付趙某某5000元。

4、經被告人趙某甲介紹聯繫,2017年9月7日趙某某、孫某某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邵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考試;2019年1月11日,經被告人趙某甲再次聯繫,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撫寧國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邵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四考試作弊,趙某甲收取邵某某7000元作為此次考試作弊的報酬,考試通過後,趙某甲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孫某某5000元的本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報酬。

5、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秦某某在秦皇島市東王嶺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謝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考試,考試結束後謝某某給趙某某1800元組織考試作弊的報酬,趙某某給秦某某300元作為本次參與組織考試作弊的報酬。

6、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趙某某在秦皇島市東王嶺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龐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作弊,並使其通過了考試;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秦皇島市東王嶺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再次利用無線電子接收設備組織考生龐某某進行駕駛證科目四考試作弊,龐某某在考試過程中因作弊被監考發現,後龐某某逃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對講機、耳機等作弊器材若干;

2書證:駕駛證考試成績單、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

3證人陳某某、董某某、孫某甲、董某甲、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龐某某、馬某某、謝某某、趙某乙、張某某、邵某某、潘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宋某某、程某某、趙某甲、黃某某、紀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對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對趙某某、孫某某住所的搜查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一張、U盤一個、手機微信截圖、趙某某手機中的證據情況說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八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宋某某、程某某、趙某甲、黃某某、紀某某、秦某某為趙某某、孫某某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宋某某、程某某、趙某甲、黃某某、紀某某、秦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趙某某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對被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孫某某,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智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羈押於撫寧區看守所,被告人孫某某羈押於秦皇島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程某某、趙某甲、黃某某、紀某某、秦某某取保候審於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隨案移送物證手機一部、作弊器材若干。

5.隨案移送光盤一張、U盤一個。

6.隨案移送涉案款24300元。

7.《認罪認罰具結書》八份。

來源/中國檢察網


案件鏈接:

髮型咋變了?原來有貓膩!


2019年8月6日15時20分左右,秦皇島市交警支隊車管所遠程監控中心社會輔助考試員在巡視過程中,發現秦皇島某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科目一考試現場27號考臺存在異常:該考臺考生楊某某髮型與考生後臺對比照片髮型明顯不符,遂報告科目一負責人,負責人立即通知該考場工作人員進場對其進行檢查。

現場視頻↓

沒想到,在考場工作人員現場檢查過程中,考生楊某某突然離開考臺,企圖逃跑,考場工作人員隨即追出去並將其現場擒獲。經考場工作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楊某某佩戴的假髮內藏有電子設備,屬於典型的考試作弊行為。

據瞭解,楊某某系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第一次科目一考試未通過,此次為第二次補考。目前,考場已將楊某某移交當地派出所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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