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考試作弊或被判刑!撫寧區法院今日受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4月22日,我院立案受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組織考試作弊罪以來,我院受理的首起以相關罪名起訴的刑事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孫某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被告人宋某等六人為趙某、孫某組織作弊提供幫助。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上述考試作弊行為,撫寧區人民法院必將依法懲處,以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培育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風尚。也請廣大群眾對這類犯罪行為提高警惕,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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