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考试作弊或被判刑!抚宁区法院今日受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4月22日,我院立案受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我院受理的首起以相关罪名起诉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孙某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被告人宋某等六人为赵某、孙某组织作弊提供帮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上述考试作弊行为,抚宁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惩处,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也请广大群众对这类犯罪行为提高警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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