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間幾千人因“炸油條”被判刑,疑似冤案!院士關注

文/洪廣玉(食品安全媒體人)

“炸油條”是個高危職業。

從2013年底至今,全國至少有1600多起涉及“油條鋁超標”的案件被審理,數千人被判刑,已知最高被判刑兩年。然而,陳君石院士指出,“油條中是允許使用明礬的,只是不能超量,但即使超過量以後,絕大多數也是不會造成健康危害的,因為不會超過太多,也不可能天天吃到這樣的油條。”

換句話說,這1600多個案子,很可能都是冤案。

6年間幾千人因“炸油條”被判刑,疑似冤案!院士關注

傳統的炸油條(網絡圖)

1、院士關注“早點油條案”

4月19日,國際食品安全大會上,食品安全權威專家陳君石院士在演講中特別提到,“近年來,對於食品添加劑超範圍、超量使用的問題,一些地方的‘公檢法’介入,把人抓了,判了刑,最典型的就是油條中鋁超標的案子。根據刑法,一定要對消費者造成危害的才能入刑,但現在這個問題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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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石在發言中談到公檢法介入執法的問題

陳君石所指出的問題,與另外一群人的命運息息相關。

2018年底,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義井鎮農民柴清林在服刑1年零8個月後,回到了家中。在他入獄後,由於沒有了經濟收入,其正在讀大學的兒子休學了一個月,直到向親戚湊齊了學費後才入學。

即使重獲自由,但他再也不會從事炸油條這行了。

柴清林和郭海紅夫妻從2014年3月開始在鎮政府門口經營早餐店,賣粥和油條。這是一個老攤,由郭海紅的姐姐傳給她,而柴清林炸油條的手藝也是從他爹那學的,其傳統方法就是在油條中要添加明礬,因為這樣炸出來的油條才鬆脆好吃。

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12日,峰峰礦區公安分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來到攤位前,抽樣並送檢了油條樣品。經檢測,柴清林生產、銷售的油條鋁含量為1150mg/kg,而國家標準限量為100mg/kg。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柴清林在明知禁止超量使用明礬製作油條的情況下,依然在製作油條的過程中超量添加明礬,並當場銷售,累計總銷售額53460元,獲利17820元。”據此,柴清林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柴清林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們去交了5000元罰款,條也沒有給,啥也沒有。我覺得特別冤,交了罰款,後來又改了配方,也沒有再來檢,為什麼說我們明知故犯?”郭海紅說。

對於這個案子的判罰,柴清林的代理律師牛長生同樣無法理解,“沒想到判得這麼重,我們以為會判個緩刑(注:緩刑即暫不執行,不用去監獄)”。

牛長生還表示,“他們只有超標的證據,其它啥也沒有,沒有醫學專家說這個(油條)有危害。只說超標了,是不合格的食品,然後就判刑了,但超標到多少有什麼危害,有沒有論證,沒有這個東西。”

在一審判決書中,也沒有詳述柴清林的行為有多大危害,只是稱“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而根據牛長生的說法,二審並沒有開庭,合議後即維持了原判。

2、河南省判了1000多件

像柴清林這樣因炸油條被抓的,全國各地比比皆是。截至2019年4月23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油條+鋁”為關鍵字進行搜索,顯示刑事案件為1685件,一審1643件。考慮到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未上網,也就是說至少有數千人被抓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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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網相關搜索截圖

此類案件一直沒有消減的趨勢。最近的案件是2019年3月27日,湖北黃石人羅克繩因銷售鋁超標的油條,被一審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從案件分佈來看,全國有21個省(直轄市)都有此類案件,但分佈並不均勻,案發最多的是河南省審理了1022件,其次是河北的162件和浙江的146件,而北京只有1件,上海有75件。

案件的集中發生,與某些地方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比如湖北黃石,在一次整治中就抓了十多個炸油條的人。郭海紅也表示,其鎮上週邊也至少有5人被抓並被判刑。

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量刑也差異極大。比如,浙江麗水市遂昌縣蘇某的油條樣品中鋁的殘留量為712.9mg/kg,蘇某被當地法院判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河南柘城縣陳某的油條樣品中鋁的殘留量為798mg/kg,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不過,從總體上來說,此類涉早點油條鋁超標的案件,判拘役、緩刑的居多,判實刑的較少。

3、“油條案”入刑,證據不足

各地監管部門很早就有查處“油條”中鋁超標的情況。但是,2014年5月22日國家衛計委發佈公告,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範後,監管部門查處的“油條案”急遽增多。

根據2014年衛計委的公告,不再允許膨化食品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油炸面製品、麵糊、油炸面製品、麵糊中雖然還允許使用明礬作為膨鬆劑,但是按照食品添加劑國標,其中鋁的殘留量應≤1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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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標準中對明礬的規定

毫無疑問,如果油條中被檢出鋁殘留量超標,則屬於不合格食品,一般來說,根據《食品安全法》進行行政處罰是沒問題的。但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構的上犯罪,則需要進一步探討。

首要問題是,在大部分“油條案”中,當事人都不知道過量添加明礬會有什麼後果,甚至不知道過量添加是違法的,也沒有監管部門的人對他們進行科普宣傳,其行為是否稱得上犯罪的主觀故意或過失,還需要深究。如果不構成犯罪,則談不上量刑問題。

更具爭議的是對行為後果的認定。從各地法院的判決書來看,當事人被判刑,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以及“兩高”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不同地方法院可能引述過以下上述司法解釋中三款內容:

第一條第一款: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第八條: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由於明礬屬於國家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而不是“非食用物質”,因此不屬於“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因此,部分地方法院引用“兩高”司法解釋中的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九條,均屬於錯誤理解了法條內容。

相對適用的是第八條,而爭議的關鍵點在於,相關鋁殘留超標的油條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呢?

對於非專業人士來說,“食品超標即有害”是一個固有的印象,然而,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實際上,食品標準在制定時,通常留有百倍的安全餘量。打個比方,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的每日安全攝入量是100,那麼這種食品添加劑標準值最後會是1,而且這個標準已經考慮了天天吃、吃一輩子的問題。顯然,偶爾吃到超標幾倍、十幾二十倍的“不合格食品”,一般是不會造成健康危害的。

對此,陳君石院士在演講中明確表示,“即使明礬超量使用,絕大多數也是不會造成健康危害的,因為不會超過太多,也不可能天天吃到這樣的油條。”

從相關判決書來看,目前所判決案件中油條鋁殘留量最高的為2536mg/Kg,即為標準值25倍多,最少的只有不到兩倍。2016年河南滑縣的一例案件中,抽檢的油條鋁含量為171.2mg/kg,2位當事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和1年(緩刑1年8個月)。

可為參考的是,全國各級食藥監管部門每月都會發布食品抽檢不合格信息,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食品添加劑(如防腐劑、甜味劑等)或微生物超標的情況,但並未刑拘任何一名食品企業負責人。因為如果按照“超標即有害、即入刑”的尺度查處,恐怕全國已經沒有多少食品業老闆不在牢裡了。

在“油條案”的判決中,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做了功課”。比如2016年12月南昌東湖區法院審理的一案,涉案的油條樣品鋁殘留為842 mg/kg-1560 mg/kg,江西省疾控中心邀請有關專家進行了論證,其結論是當事人的產品“長期食用可造成慢性鋁中毒”。不過,到底是哪些專家出具的結論,並沒有公開。

大部分案件中法院都沒有出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證據。湖北黃石一代當事人的律師對筆者說,“檢測到了一次超標,是不是一直超標呢?一次超標是否有造成傷害?傷害人是誰?損害後果是什麼?都沒有請專家做鑑定。我們這邊是沒有的,所以我認為證據不足。”

一位長期研究食品安全法治的業內人士表示,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是一個科學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應該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對此做出權威解釋——具體來說,就是由負責食品添加劑標準制定的國家衛健委做出解釋和回應。比如,前兩年的“毒豆芽”案件,雖然一直有業內人士對“毒豆芽”的“有毒”說法提出質疑,但直到2015年國家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聯合發佈公告,才使得地方法院的判決找到了依據。

4、食品安全高壓,先挑“軟柿子”捏?

從各地法院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全國密集發生的油條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地方市場監管局或食藥監管部門去抽查後,再將案子移交公安部門,另一種是直接由當地公安部門去抽檢,做了案子再移交當地檢察院、法院,後一種情形佔絕大多數。

江蘇省某市食藥監局負責人表示,食藥監查處的案子如果要移交公安,是需要嚴格認定其危害程度的,而食藥系統的人一般都懂“超標不等於有危害”,所以移送的非常少。

那麼,為什麼公檢法會頻率介入食品安全案件呢?知情人士認為,這是由於公安部、最高檢下發過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文件,這些文件還具體列明瞭幾種需要嚴厲打擊的情形,所以地方公安局對於查辦此類案件積極性非常高。

從操作上來說,地方食品監管部門對相關攤販進行了行政處罰以後,相關處罰信息會在地方政務網絡平臺上共享,公安機關可以藉此“順藤摸瓜”,再次去拘拿這些攤販。

而近年來,公安部門查處的不只“油條案”,還涉及包子、饅頭、粉絲等食品中的各種添加劑超標、超範圍使用案件。

比如,根據裁判文書網上的搜索結果,2015年至今,全國各地共判決了143起涉及饅頭中添加甜蜜素的案件,相關當事人均被判刑。甜蜜素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劑,被應用在多種食品中,只是不能用在饅頭中(因為食品添加劑的可使用種類是需要企業去申請的,如果沒有人申請甜蜜素用於饅頭,則標準中不會將其列為可使用種類),但它用在饅頭中不代表它就有健康危害。

顯然,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下,地方相關部門不做出一些案子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最為弱勢的早餐店主就成了最容易捕獲的目標,而一旦這些早餐店主被提起刑事訴訟,進入司法程序,幾乎就沒有判無罪的。

上述湖北黃石的一名辯護律師表示,“政法委對法院作了要求,希望判刑”,但是對於這類油條案判刑,又不符合民眾的一般認知,而且本來證據也不足,所以就判個緩刑。“我們一直跟法院溝通,認為不構成犯罪。但他們說,這是上面要抓的,也是“治理食品安全”的需要,帽子夠大吧。所以,這也算中國特色。”該律師說。

其實,早有業內人士關注到此類問題。2015年3月,國內某食品門戶網站上即有對油條鋁超標案件的討論,其中一個貼子的討論多達43頁。參與者多為食品從業者、食品法規人員,絕大多數都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了質疑。

甚至有人回覆,“憑什麼判定吃這樣的油條就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啊。有什麼證據?欺負老百姓不懂法嗎?鄙視這樣的公安、法院、檢察院。”

6年間幾千人因“炸油條”被判刑,疑似冤案!院士關注

網絡貼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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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門戶網站上的貼子

然而,這樣的聲音並沒有引起更多的重視。畢竟,那些炸油條的人,可能連網都不會上。

(配圖來自網絡;轉載本文請註明出自“食品安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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