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補充協議與“網籤”的買賣合同不一致的,哪個有效?

商品房補充協議與“網籤”的買賣合同不一致的,哪個有效?

現在買方在購買商品房時,通常在買賣合同後會附帶開發商出具的補充協議,大部分買方認為是購買必須簽訂的協議,故未對其進行審核即簽訂,而後續產生糾紛後,這些條款就變成了開發商手裡的有利證據。

那麼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其補充協議矛盾時,應該適用哪個呢?

首先,我們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房管部門為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出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而該範本約定的條款相對來說較為公平。

對於其後附帶的補充協議,是有些開發商為了讓自己少承擔一些合同義務,而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裡的條款。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買方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想要主張補充協議約定的條款無效,在法律適用上講,屬於是否是無效格式條款的問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三種: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法定無效情形的;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對於消費者不利的開發商制定的《合同補充協議》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1)開發商推延辦理房本的時間;(2)降低開發商逾期辦理房本的違約金,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違約金,而開發商直接修訂為不管逾期多久僅支付購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如果《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的上述類似條款與原《房屋買賣合同》相比,屬於免除了買方的權利或免除了開發商的責任情形,則購房者可以主張《合同補充協議》中的相關條款為格式條款,是無效的,進而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相關條款向開發商追責。

知道了開發商的《補充協議》套路,那麼訴訟解決是下策,最好的是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其後的《補充協議》自行詳細審核或委託律師審核,對於其中損害己方利益的條款及時溝通修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