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补充协议与“网签”的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哪个有效?

商品房补充协议与“网签”的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哪个有效?

现在买方在购买商品房时,通常在买卖合同后会附带开发商出具的补充协议,大部分买方认为是购买必须签订的协议,故未对其进行审核即签订,而后续产生纠纷后,这些条款就变成了开发商手里的有利证据。

那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补充协议矛盾时,应该适用哪个呢?

首先,我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管部门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而该范本约定的条款相对来说较为公平。

对于其后附带的补充协议,是有些开发商为了让自己少承担一些合同义务,而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买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主张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无效,在法律适用上讲,属于是否是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三种: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定无效情形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对于消费者不利的开发商制定的《合同补充协议》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开发商推延办理房本的时间;(2)降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本的违约金,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直接修订为不管逾期多久仅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如果《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上述类似条款与原《房屋买卖合同》相比,属于免除了买方的权利或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情形,则购房者可以主张《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进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向开发商追责。

知道了开发商的《补充协议》套路,那么诉讼解决是下策,最好的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其后的《补充协议》自行详细审核或委托律师审核,对于其中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及时沟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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