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食堂職工工資能否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會計-食堂職工工資能否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會員:

我單位內設職工食堂,請問食堂員工工資能否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大成方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據上,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福利費,你單位內設職工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屬於福利費範圍,所以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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