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贏了六個官司的HRD,獲得幸福了嗎?

作者 | 聯拓律師事務所 劉昊斌 律師 原創,轉載請註明。

西城區人民法院,前些日子裡,開了一個關於勞動爭議的新聞發佈會。但是這次新聞發佈會的主題,相較於以往關注基層勞動者的主題,有很大的不同。這次的主題是“中年勞動者糾紛典型案例”。

中年是一個避不開的話題。我也慢慢成為了一箇中年大叔。我最初所認識的一些HR,早已經是中年了。甚至有一些HR,都已經接近退休年齡了。

我有一位相熟的HR,去年下半年有一次在華貿偶遇,聊天時才發現,她再有兩年,就要退休了。看相貌是絕對看不出來的。

一位在2008年就聽過我現場課的HR,早些日子打電話給我,也聊到了這個話題,說自己還有四年就要退休了,但是卻遇到了單位的打擊報復。自己在單位工作了十六年,沒想到臨到退休,遇到這麼麻煩的事情。

那個贏了六個官司的HRD,獲得幸福了嗎?

這幾年開始聽我的課的HR,年齡相對來說,趨向於年輕化,尤其是這一段時間,聽我的直播課的HR。但是就我看來,即將進入中年的,還是佔大多數的。太年輕的HR,對於人情世故缺乏瞭解,做員工關係這一塊,反而會比較吃力。

所以,中年勞動爭議這個話題,真的是感同身受。

西城區法院所公佈的案例中,有一位中年女性,年薪120萬元,因為公司惡意辭退的事情,與公司先後打了六個官司,而且件件勝訴,壓根沒有敗訴過。官司的最終,是法院判她回去工作,而且還要求單位補發她六個官司期間的全部工資。

是的,你沒有看錯,是全部工資,即按照年薪120萬元的標準,補發工資。

這就等於是,員工不需要工作,邊跟公司打官司,邊拿120萬元的年薪。

這個員工有一個特殊的身份:她是一位HRD,人力資源總監。

我們來看一下官方所披露的案例信息:

年薪120萬的關女士因任職崗位取消遭到公司解僱,法院判決公司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關女士出生於1970年,2012年7月入職某化妝品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總監。2016年2月,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不再設置人力資源總監一職,由副總經理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2016年5月10日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016年6月20日,關女士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2017年5月,法院判決支持關女士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關女士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工位,未做工作安排,卻要求關女士每日彙報工作。2017年7月,公司通知關女士去另一城市上班,關女士未同意,並未到崗。2017年10月,公司以關女士不服從安排、未按通知地點報到為由與關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女士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崗位調整導致原崗位不復存在不代表雙方勞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用人單位依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對於解除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勞動者回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在未明確關女士具體崗位、未安排工位,未與關女士協商一致情況下變更關女士工作地點,且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以關女士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行為缺乏合理性。因此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由公司全額支付關女士工資。

這家單位,完全是咎由自取。兩次解除操作,次次違法。吃教訓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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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贏了六個官司的HRD,獲得幸福了嗎?

第一次已經輸得那麼慘了,第二次還不學乖一些呀?

這個員工,作為HRD來說,在維權這一塊的能力,無疑是讓人讚歎的。打出來這麼漂亮的官司,作為專業律師來說,也需要先敬一分。

這打贏了官司,不但可以得到工資損失,同時還可以給單位次次教育,贏得漂亮,說是復仇的維權,一點也不為過。

但是,仍然特別想問一句:真的幸福嗎?

事情從2016年2月開始醞釀,到2017年10月的第二次解除,考慮到第一次官司的週期大約是一年的時間,那這個第二次可能也會是一年的時間,所以預估第二個週期的這個案件,結束的時間,應該會是2018年9月份。

那麼,整個事情的時間週期,大約是31個月的時間。

而這可能還不是最終的結束。因為我們還需要考慮,單位既然會第二次解除,這一次判回來之後,估計也有可能會再次解除。

這一次的勝訴,可能又是一次維權的新週期的開始。

員工是70年人,在發生爭議的2016年,年齡是46歲。現年已經50歲了。作為一個女性,在46歲的黃金年齡,在HRD這樣的職業巔峰崗位上,花四年的時間,與單位打官司。

固然,我們可以看到,她次次勝訴,每回都贏,委實漂亮解氣。

但是,值得嗎?

如果有第二次選擇的機會,她還會選擇與單位打官司嗎?

如果在這四年內,她遇到一次更好的職業機會,她會後悔嗎?

如果她放棄了自己往更高處努力的職業理想,我想這麼操作,可能後悔的成份會少一些。

如果她仍然心懷向更高處努力的職業理想,那麼這四年的時間,花在一個官司上,這四年的時間成本,無疑是極為高昂的。

中年人打不起官司。

中年人,打不起官司,主要的原因,不在於維權的經濟成本,而在於時間成本。

對於中年人來說,時間是最貴的,而且沒有可替代的方法,過去了,真的就過去了。

努力一輩子,真正的人生收穫,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在中年。

而且對於中年人來說,理想的職業機會,更為稀少,浪費不起。

對於一個46歲的女性來說,除了職業夕陽那一種現象外,另外的一種現象是,恰是位於職業的巔峰期。離開這家企業,進入一個新的企業,也許會是另外一種職業境界。

去年9月份,有一位月薪7萬元的營銷總監找我諮詢,說單位對其降職降薪,問能否申請仲裁?

我衡量再三之後,勸他:你在這家單位工作時間不長,好好協商一下,再找一份新的工作,也許是一個新的開始。完全沒有必要與這家公司消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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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贏了六個官司的HRD,獲得幸福了嗎?

也許我這個建議,無形中縱容了單位的無法無天。但是如果這位營銷總監,是我的朋友或者親人,我真的寧願他這麼做。

消耗戰,對於一箇中年人來說,真的耗不起。

官司勝敗,只在一線間

作為律師,對於這位HRD四年內的精神狀態,我是感受得到的。

打官司,再有優勢的案件,敗訴,也在於一線之間。

我遇到很多案件,仲裁贏了,一審輸了;一審贏了,二審調了。

這種案件,員工可以獲得全額工資賠付的,並不是大多數。

有很多案件,在支持繼續履行的同時,對於訴訟期間的工資標準,往往並不是原工資標準。

很多時候,甚至是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資,或者北京市平均工資,或者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封頂數。

也就是說,案件的結果,會有很多種可能性。

那麼,這些變量,對於一個處於訴訟期間的員工來說,是一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消耗。

心理得有多強大,才可以忍受四年呢?

這樣的長達四年的患得患失的心理狀態,難謂幸福。

人生有多少個四年呢?

對於一個近五十歲的員工來說,又有多少個四年呢?

中年被辭,是一件堪稱悲慘的事情。但是我要不要花費四年的時間,去爭取我的權利,去打六個官司?

如果我完全是被逼無耐的,可能我會考慮。

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我曾經有過另外一種可能性,有過一個,可能拿不了太多錢,但是有可能獲得一個相對公平,相對平衡的結果的選擇的話,我寧願選擇這個。

而且,有時候我想,作為一個HRD來說,也許,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一些技能,創造出來這樣的一個契機。

我不希望我的生活,陷入到一場漫無邊際的官司當中。

當然,這永遠只是我個人的一點人生的理解。

我仍然尊重那些勇於維權的人生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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