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拆遷,誰得到的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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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通過規劃,引領城市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完善城鄉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為城市未來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描繪更加美好的藍圖,就少不了拆遷(房屋徵收)工作。下面,我就結合實際談一點自己的體會。

一是城市房屋徵收是城市發展、建設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實施房屋徵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有效地保證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老城區改造的順利進行,促進了城市環境的改善,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品位。二是各地政府始終堅持把城市建設作為發展經濟的重要依託,不斷加大城市建設力度,針對發展空間小、基礎設施陳舊的實際,按照“ 以拆促建,以建促變”的發展思路,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區拆遷(徵收)改造步伐。三是在具體工作中各地政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協調力度和推進力度,本著既保護開發商的積極性,又切實維護被拆遷(徵收)戶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陽光操作。一方面深入開發區域,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開發商在拆遷(徵收)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另一方面為被拆遷(徵收)戶做好諮詢服務工作,滿足被拆遷(徵收)戶對拆遷(徵收)政策的需求。對雙方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區域,要求拆遷(徵收) 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時組織力量,通過面對面的溝通和協商,積極引導開發商和被拆遷 (徵收) 戶按照政策規定和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實施拆遷(徵收)工作。因此,只有通過拆遷(徵收),才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發展,促進社會進步,進一步改善居民居住質量和環境。


張克儉


可能是拆遷實施人的利益最大。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拆遷關係人

  • 拆遷關係人包括拆遷當事人,即拆遷人、被拆遷人,以及拆遷實施人。在拆遷中,拆遷實施人角色由各地的拆遷公司扮演。

拆遷實施人的運作

  • 一般而言,拆遷實施人是受拆遷人的委託與被拆遷人就拆遷事項達成協議,其後果由拆遷人承擔。也許有人問,中間人怎麼可能利益最大?表面上看,拆遷實施人只有委託費用,不可能利益關係最大,但經過運作後可能利益最大。
  1. 通過混淆附屬建築與附房的關係,利益最大化。我們知道,附屬建築是沒有獨立用途,依主物性質決定用途,如,陽臺、窗臺等。所謂附房是有獨立用途,如,農村的獨立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築拆遷時一般支付成本價,將附房等同附屬建築後,也支付成本價。
  2. 通過認定違章建築僅支付成本價,或者不予以補償,利益最大化。從廣義上說,違章建築是指一切沒有經過批准的建築物,但事實上並非如此。一般而言,只有改變土地性質用途、使用權人等嚴重違法的建築物才予以強制拆除。拆遷實施人通過運作認定為違章建築後,或予以強制拆除,或支付成本價。
  3. 通過保障面積分配拆遷安置房實現利益最大化。此情形一般適用農村地區,每個人口30或者60平方米是保障性分配,即當農民的現有拆遷面積達不到該標準時,需要保障他們達到該面積,但拆遷實施人有時推而廣之,無論面積多少,均只能享受該面積,其餘貨幣化。
  4. 通過產權調換與貨幣分房的模糊化,實現利益最大化。此情形一般也適用農村地區,採取此種方式一般是通過搬遷的形式與安置用房的方式實現。產權調換應當直接取得房屋,但拆遷實施人通過操作,先拆遷,計算成貨幣,然後將拆遷安置房計算成貨幣,在保障性面積內的房屋價格基本等值,超過部分價格不同。一方面,安置房多餘的面積,可以處置;另一方面,安置房佔地面積與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面積的差額,可以日後處置。
  • 如此等等。

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 實現利益最大化,需要通過確定面積實現。被拆遷人與拆遷實施人簽訂合同後,被拆遷人原來房屋等不動產的利益可能歸拆遷實施人等人所有。是否是違章建築,是否是附屬建築,是否只需要按保障性面積分配房屋等等,由拆遷人與拆遷實施人根據事實認定。
  • 如果以上所述為事實,拆遷實施人利益最大化;但在農村拆遷或者搬遷則不一定,今年農村建築用地可能上市交易,尚需進一步觀察上市後的利益分配。


南京徐劍


《條例》所調整公共利益範圍之外的所謂徵收拆遷,從所謂徵收拆遷開始到行政複議、一審、二審、申請再審一路程序空轉下來,就會發現一方面是新生資產階級野心家和新生資產階級剝削反動勢力得利,另一方面是“被拆遷人”被逼得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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