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拆迁,谁得到的利益最大?

用户4108148813928


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通过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城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城市未来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描绘更加美好的蓝图,就少不了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下面,我就结合实际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一是城市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有效地保证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城区改造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城市环境的改善,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品位。二是各地政府始终坚持把城市建设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依托,不断加大城市建设力度,针对发展空间小、基础设施陈旧的实际,按照“ 以拆促建,以建促变”的发展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区拆迁(征收)改造步伐。三是在具体工作中各地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和推进力度,本着既保护开发商的积极性,又切实维护被拆迁(征收)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阳光操作。一方面深入开发区域,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开发商在拆迁(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为被拆迁(征收)户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满足被拆迁(征收)户对拆迁(征收)政策的需求。对双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区域,要求拆迁(征收)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力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积极引导开发商和被拆迁 (征收) 户按照政策规定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拆迁(征收)工作。因此,只有通过拆迁(征收),才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质量和环境。


张克俭


可能是拆迁实施人的利益最大。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拆迁关系人

  • 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人。在拆迁中,拆迁实施人角色由各地的拆迁公司扮演。

拆迁实施人的运作

  • 一般而言,拆迁实施人是受拆迁人的委托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项达成协议,其后果由拆迁人承担。也许有人问,中间人怎么可能利益最大?表面上看,拆迁实施人只有委托费用,不可能利益关系最大,但经过运作后可能利益最大。
  1. 通过混淆附属建筑与附房的关系,利益最大化。我们知道,附属建筑是没有独立用途,依主物性质决定用途,如,阳台、窗台等。所谓附房是有独立用途,如,农村的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拆迁时一般支付成本价,将附房等同附属建筑后,也支付成本价。
  2. 通过认定违章建筑仅支付成本价,或者不予以补偿,利益最大化。从广义上说,违章建筑是指一切没有经过批准的建筑物,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般而言,只有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人等严重违法的建筑物才予以强制拆除。拆迁实施人通过运作认定为违章建筑后,或予以强制拆除,或支付成本价。
  3. 通过保障面积分配拆迁安置房实现利益最大化。此情形一般适用农村地区,每个人口30或者60平方米是保障性分配,即当农民的现有拆迁面积达不到该标准时,需要保障他们达到该面积,但拆迁实施人有时推而广之,无论面积多少,均只能享受该面积,其余货币化。
  4. 通过产权调换与货币分房的模糊化,实现利益最大化。此情形一般也适用农村地区,采取此种方式一般是通过搬迁的形式与安置用房的方式实现。产权调换应当直接取得房屋,但拆迁实施人通过操作,先拆迁,计算成货币,然后将拆迁安置房计算成货币,在保障性面积内的房屋价格基本等值,超过部分价格不同。一方面,安置房多余的面积,可以处置;另一方面,安置房占地面积与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面积的差额,可以日后处置。
  • 如此等等。

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 实现利益最大化,需要通过确定面积实现。被拆迁人与拆迁实施人签订合同后,被拆迁人原来房屋等不动产的利益可能归拆迁实施人等人所有。是否是违章建筑,是否是附属建筑,是否只需要按保障性面积分配房屋等等,由拆迁人与拆迁实施人根据事实认定。
  • 如果以上所述为事实,拆迁实施人利益最大化;但在农村拆迁或者搬迁则不一定,今年农村建筑用地可能上市交易,尚需进一步观察上市后的利益分配。


南京徐剑


《条例》所调整公共利益范围之外的所谓征收拆迁,从所谓征收拆迁开始到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一路程序空转下来,就会发现一方面是新生资产阶级野心家和新生资产阶级剥削反动势力得利,另一方面是“被拆迁人”被逼得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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