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情況的自然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徵增值稅優惠

四種情況的自然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徵增值稅優惠

情況一

自然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若是分攤後每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情況二

若是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屬於按期納稅的,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徵增值稅優惠。

若是沒有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屬於按次納稅的,不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免徵增值稅優惠。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未超過500元的,免徵增值稅。

情況三

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情況四

自然人從事光伏發電項目,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政策三

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線訪談:

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政策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三、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五、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六、本公告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政策五

2019年3月15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在"讓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地落地——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為主題的在線訪談活動中,對網友提出“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的問題時,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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