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鷹365
正反兩方面看!我給你情景還原,別說是我教你的!
1、堵住你的通道,這是侵害你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手機公共道路還違法。那你有權要求違法車主停止侵害!但這個就是侵權,你要證明他的侵權行為導致你的受到侵害,那需要證據哦!
2、既然是要求停止侵權,你就要告知他。他不在現場你應該先行報案。著急留個條子也不對,那就是你先有故意行為,事後再告知。那就是在那個車主不知情的前提下你故意侵害他人的財產哦!所以要先報警!
3、你有急事,對吧?那就要有證明你這個事情非常著急,要屬於緊急事件哦!又不能及時找到這個侵你權的車主。是在非常特殊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必要手段!當然,有些人亂停車,導致其他人生命財產收到威脅,那還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哦!
4、他是不是故意停在你那裡擋住你呢?看看周圍有沒有禁令標誌什麼的,故意的行為咱們另說哦?!
5、你為要撞開呢?推開、拖開、搡開這些動詞小時候沒學過啊?程度不一樣哦、情緒不一樣哦!速度慢一點、離得近一點,不就是刮擦嗎?!哪怕你墊上個毛巾呢!還可以多叫外賣啊?!當然,千萬不能砸車玻璃、劃車身、扎輪胎,把牌子折壞、牌子拍照展示給CBD的停車場攝像頭,這些更不好哦!
6、所以,遇到事情不能衝動哦,在著急也不能讓自己不守法哦,這不是藉口!不光要守法,還要適時的阻止他人的侵權行為哦!
這件事,你肯定要刑事處罰,你的行為就是故意啊!法律尊重事實的,別管別人是不是違法在前,你不能繼續違法以暴制暴啊!當然你有急事大家理解,你可以找到證明他的侵權導致你更大的損失啊,你如果你這麼做會因他的侵權行為受到更大的侵害!你處理緊急事件當然不用承擔啦!而且他的行為還要給你賠償哦!
我很客觀的說一下哦,沒有其他意思的,和和氣氣處理問題多好!
這個事件中,他報案了。你要是有我說的情況,那就別急啊,你起訴就可以哦!兩件事哦!不是一個案子哦!
KAWAI
你這個剛好問到我的專業了!
首先不管任何原因,急著出去撞了別人的車,肯定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至於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不是由對方車主說什麼就是什麼,這是取決於他的車輛所受損失的程度。
派出所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必須要通過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或是有價格鑑定評估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受損車輛的損失進行價格鑑定評估,如果評估結論損失達到5000元以上的,派出所就可以定性為刑事案件並移交給檢察院,否則就只能按照民事責任處理,首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結案處理會建議雙方走司法訴訟程序。所以一旦發生這種事情,你不要聽對方車主拿刑事責任訛詐。
那也就是說,你再著急,撞之前你要考慮下對方是什麼車?能不能撞,撞成個什麼樣子,都要控制好。另外,我們公司叫湖北循其本價格鑑定評估有限公司,是湖北省物價局批准的唯一一家以價格鑑定評估為名的公司,並提供涉案財物損失鑑定評估,歡迎大家諮詢
循其本價格鑑定
對方的車違停將車主的車堵住,車主因急事撞開後開走,但留條說賠償,對方卻報警要車主負刑事責任,當然不合理,我個人認為車主不應該負刑事責任。
首先車主的態度很明確,有急事,留條說賠償,這說明車主沒有主觀意義上的破壞公私財產的故意,因為有急事不得不撞開,這種有急事可以有很多,比如著急救命等等,迫不得已而為之,屬於情有可原之列。
至於對方的車違停,堵住了車主的車,這說明對方也有責任,憑什麼你可以違停?可以堵住別人的車?萬一你堵住的是消防通道,公共區域呢?現在你要求車主負刑事責任,憑什麼?你要是不違停,別人怎麼會撞開你的車?再說車主負不負刑事責任好像也不是你說了算吧?
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的解決的方式就是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下,可以通過中間人比如交警,讓交警給對方分析雙方的對錯之後,雙方各自退讓,畢竟雙方都有錯,以便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賠償條件下順利解決。
詩詞公寓
不合理但是合法,但是一般考慮你當時的急事程度和撞擊程度,現實中的做法一般是讓你們自己協商,和解。也就是賠錢了事
但是會考慮車受損情況,事情緊急程度,撞擊程度來定,不排除可能面臨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
就是這麼奇葩,因為前段時間才有這麼一個類似案例。
實際情況,也和提問中差不多,就是停車,然後堵了別人,被撞開了。
但是最終卻被以刑事責任處理
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就在於故意這兩個字。
法律上,除非你的情況的確已經達到了緊急避險的程度,其實這個程度真的很難達到,比如不撞開你就會馬上遭受多大的損失,否則依然需要你通過交警,由交警來處理違章停車,而不是撞開。
因為我們沒有執法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個人認為如果真以此定罪也的確很不公平,甚至有類似截圖的後遺症。
無論如何,你當前還是先認真說明情況,尤其事情的緊急程度,為什麼沒有選擇通知交警挪車,這時候賠禮道歉也沒有什麼。
廖彩琳律師
我家住的是個開放小區,,住一樓開了個副食店,小區裡有一個傢伙老是半夜三更回來,回來晚了肯定沒停車位了,就經常停我家門口,把店門口堵的死死地,一般要是讓他自己開走要等到上午9點多,沒辦法天天去喊,他住的地方離我們家隔著4棟樓,說了他好多次沒有用,還厲害的不行,我就把我家的進貨的小麵包車停到他家的樓梯口,人可以側身出來那樣,放那不到1個小時警察來了,轉了一會問問情況走了,接著交警來,也是轉一轉走了,都說不歸他們管,最後他們樓上的人知道了是我家的車,就找我讓我把車開走,最後大家把情況一瞭解都跑他們家去了,結果吵了一個多小時,從那以後他車再沒朝我家店門口停了
十八cm差一點
我覺得車主不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應當賠償對方車輛實際損失就夠了。
首先,對方車輛違章停車並將車主的車堵住,這本身就是一種不道義和違法的行為,妨礙了別人的通行。
並且這種侵權行為正在發生,車主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其次,車主有急事必須將車開出,如救人性命,不開出車輛將造成生命危險等等。但是一時又挪不開對方的車輛,面對對方車輛的霸道行為,你總不能讓車主飛過去啊?
所以車主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開車將對方的車撞開,這在民法上是屬於緊急避險行為。發生這種行為,是不負賠償責任的。
並且緊急避險行為是民事行為,根本就構不成刑事犯罪。雖然造成對方的車輛損害,但這是有特殊情況的特殊行為,應予理解和支持。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那就是於情於理於法所不容了。
最後,車主也留條承諾願意賠償,這說明損壞汽車事小,而車主開車衝出去事大。車主權衡利弊,情願意賠償也得將車開出去,這足見當時情勢是相當緊急。
在這種情況下,車主不但不以緊急避險為由要求免責,而且願意賠償對方經濟損失。我們認為車主的良心是大大的好,是條漢子。
不知道你可贊同車主的這種做法?
法重情深
無意中看到這個答題,剛好我又碰到了這樣一件事。
也就是我答題之前的事情。
在我們家樓下一個商鋪跟前,來了一輛轎車,見街上又沒有車位,便把他的愛車停到了人家商鋪門前,下車後揚長而去,店鋪的業主發現後,立即追上去,責令他把車開走,但這個主不知早上吃錯什麼藥,一句好話不說,對著店主吼道:你有能耐把車砸了!
你有能耐把車砸了?
這個店都知道,不能一時衝動,即使在他人強烈語言刺激下,也不能衝動,否則衝動是魔鬼,就他那個破車,雖然不值錢,但怎麼也得也值個三萬兩萬的,如果真要是把車砸了,可就不是三萬兩萬的事了,而是涉及到故意毀壞他人財產,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不想進監獄,就得接受人家的獅子口大開。
這個店主趕忙和他講明道理,對他說:我的商鋪是租來的,每日租金300元,再加上大大小小的人工開銷,我每天要在500元,求求你了,不要影響我的生意好嗎?這車主也許仗著錢大,不屑的說,回頭我給你兩天的錢,不就千八百的嗎?
這個人還耍開了橫。
這個店主一聽來了氣,攔在他的面前不讓他去,責令他立即把車開走,誰知這個車主不知天高地厚,一把推倒那個店主,頓時那個店主的頭磕在路邊石上,血流如注。
警察來了,帶走了那個車主。
他的父母來了,帶來了醫療費和店鋪的損失,他的媳婦也來了,要開走那輛破轎車,結果被警察攔下,車也被警察開走了。
那個店主拒絕一切調節。
並找了律師,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並附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民事賠償,至於店鋪的損失,那是間接的,法律不支持的。
這個車主為什麼這麼衝動呢?
原來他有個小情婦,懷孕了需要打胎,向他要錢,如若不給就要跳樓,他本身就沒錢,用那臺破轎車,招搖撞騙。
他向父母要錢,父母的錢已被他榨乾,向媳婦要錢,媳婦把他臭罵一頓,並且要離婚。
難怪的心情不好,但是心情不好也要講道理,更不要衝動,誰衝動誰就是魔鬼。
拘留所的窩頭在向他招手。
趙志軍001
法律方面已經有很多律師說了,總之這件事兒屬於故意損壞,但還不至於有刑事責任,無非就是賠錢,而且題主第一時間留條表示賠償,也意味著對於其主觀惡性的評定不會太高。所以,大部分情況下是調解賠償。
對於有人說不應該賠錢,這肯定是不對的,危急情況並不是抗辯理由,即使對方有錯在先,那也是賠多少的問題,不會是陪與不陪的問題。
不過話說回來,這種亂停車擋路的人,真讓人噁心
因為沒有法律或規範的要求,或者說沒有處罰的束縛,有的人真就是想怎麼停,就怎麼停。這是非常令人惱怒的一點,更重要的是,這些人不僅亂停車,而且不留聯繫方式。
這就意味著自己的車根本出去,而且還沒辦法處理他。
如果是在小區裡,只能找物業,物業只有翻閱登記記錄,要是小區裡面的車還好,如果是小區外的車,連個聯繫方式都沒有。
而在外面的停車場,那更是沒辦法,管理人員來了也只能大廣播,筆者有一次在商場裡聽到廣告喊一個人的名字連續30分鐘。
30分鐘啊,停車費誰付?
路邊到比較好辦,可以直接報警,總之至少能來人訓亂停車的車主一頓。
但是,這事兒你至少得折騰一兩個小時,誰有時間去耗?
最重要的是,這些亂停車的還特別願意記仇
如果不是你的固定停車位那還好,如果是固定停車位的話,那真就麻煩了。
筆者以前公司的一個同時,因為早上上班車位被堵了,直接找物業處理,物業滿世界找人。後來他可能是太著急,就打車上班了。
結果晚上回家一看,車劃的像蜘蛛網一樣。
沒辦法只有找物業,報警,調監控。就這樣,他在監控裡明確看到,上午十點的時候物業和那個擋道的車主吵了一會,然後車主開車走了。下午三點左右,車主回來拿著不知道什麼東西,就給他的車一通劃,至少得劃了三四分鐘。
要說擋道的車主也是缺陷眼,不知道提前看看監控,最後把人找到了,他也答應賠錢。
後來筆者幫忙找了個朋友的小店,全車烤漆要兩千,同事二話沒說就把錢花了。結果到現在這都四個多月了,擋道的車主也沒賠錢。
關鍵是的筆者的同事現在也鬧心,有人建議直接告他,這種官司連律師都不用請,拿著一系列的證據就行,而且之前的錄像也保存了。
可是同事反倒不敢告了,碰上這麼一個無賴,告贏了最多拿回來兩千修車費,還有亂七八糟的費用,總數能拿個四五千就不錯了。
可是要讓無賴盯上,以後日子就不用過了,弄不好車得天天被劃。
所以說,有時候碰上這種人真沒辦法
人家是光腳的不怕穿鞋的,你要是碰了這種人的車,他們能沒完沒了的訛你,縱然是可以打官司,我們這些普通人也當然會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時間成本在裡面啊,有誰願意碰上這種事兒,況且很可能是沒完沒了折騰的事兒?
除非是以惡制惡,但是,道德感也不允許自己這樣做,我們起碼是生存在這個世界上相對有些素質的人,報復的方法不是沒有,可是一旦用了,十幾年書不就白讀了嗎?
比如題主這個情況,不管怎麼說道理,起碼九成九被粘上了,想從這個事兒裡面脫身,至少得折騰個把月。
所以說,有些事情我們遇到之後,勸人講理是沒用的,雖然這種話有些負能量,但現實如此,最好的做法就是賠錢,賠完了了事兒,別給自己惹麻煩。如果對方要是訛你,比如獅子大開口那種,那咱們也不能白受欺負,豁出去了也得對抗到底,畢竟人活一口氣麼。
說到底,在停車這個問題上,為什麼要奉公守法的車主去承擔責任?相應的管理機構,為什麼不能完善這方面的管理?筆者相信,只要加大處罰,必然能夠有效的遏制行為的發生。而現在有什麼約束?
這裡不妨提個建議,那就是專門建立一個機構,只要有違停,他們就直接來拖車,直接拖到深山老林去,拖車成本由違停車主承擔。拖兩回就都改了,還用得著那麼麻煩的制定細則?
最後說一句,筆者也遇到過一些十分著急的情況,但是,著急絕不是犯錯的理由。如果車位被堵住了,真著急的話,大可以先打車。至於因為別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肯定會生氣,沒人不生氣。但是咱們真沒辦法,也沒必要浪費時間和精力去跟惡人鬥,鬥贏了也什麼都得不到,有那功夫真不如去努力賺錢。
但要記住一點,惡人自有天收。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記住一點,碰上那些沒有公德心,連起碼自律都沒有的人,堅決不能給他們活路,也不要心軟,否則終將害人害己。
小言詹詹
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我們誰說了都不算,關鍵還要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因為既然要給這位車主來定罪,首先車主的行為要符合相應的罪名規定才可以立案,否則就不能追究人家的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6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通過上述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要想構成本罪,要符合主客觀兩個標準。
主觀是這個人確實是出於故意而毀壞別人的財物的,而這種故意主要表現為打擊報復、嫉妒或者其他的一些險惡的心理。
而本道題目當中明確說了,車主之所以要撞車是因為有急事兒出不去而不得已為之。而且被撞的車輛顯然是因為違章停車擋住了車的去路,所以被撞車主本身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那麼這種情況下,
我認為撞車的車主,不應當屬於本法所規定的‘’故意‘’的情形。因為人家如果不是真的有急事,誰也不會冒險做這樣的事情。況且該車主還給被撞車留有紙條,表明一定會賠償,這更說明車主並沒有想故意毀壞他的車的意思,只是當時確實有急事沒有辦法。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上從主觀上來看車主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再來一下看一下客觀標準。
因為要想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會被追究,而法律明確規定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損失達到以下幾個標準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以上述法律規定的意思是說,即便車主確實是故意毀壞別人的財物,但是如果財物的損失沒有達到上面的嚴重程度,依然也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要想追究本案當中車主的責任關鍵是要看車主是否是故意並且損失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嚴重程度。如果這兩個條件有一條沒有達到,我認為就不應當追究車主的刑事責任。
況且本案當中,被撞車輛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即便要追究車主的責任也應當適當給予減輕。
所以就我個人而言,我是比較同情這位撞車的車主的。因為現在停車確實非常緊張,但就是有很多人非常的不長眼,從來不為別人考慮,想停在哪裡就停在哪裡,所以,從法律上來說,也許我們不能把你怎麼樣,畢竟我們沒有執法權,但是從情感上來說,我認為你的車被撞,應當是自實其果!
當然,如果以後真的碰到類似的情況,在有可能的情況下,還是儘量要報警,讓警方來協調處理,不要自己輕舉妄動,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要的麻煩!
任律師工作室
首先,堵路導致別人的車輛無法通行,應以破壞交通罪追究其責任,如果因此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給予陪償!
而只強調為了取得通行權而撞車壞了車是損壞財產罪,不嚴厲處罰亂停堵路的車是極為嚴重的縱容破壞交通執法不公!
對於惡意違章停車行為,阻擋正常車輛停放出行的應該立法重罰。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有了這些亂停亂放車的司機,為這社會帶來諸多不便和危害。確實應該罰到他不能亂停為止。
2 那要是需要開車接客戶,然後籤個500w的合同,然後因為車被違停的車輛堵住了,沒接到客戶,合同泡湯,損失誰來賠?堵車的?
3 建議違停行為和信用掛鉤,錄入個人信用;
4 每個老司機在停車時,都會考慮留出通道的。對於違停擋車的司機應該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