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120萬卻只還了60萬,被訴後獲法院支持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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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20萬就只需要還60萬,而且還獲得法院的支持,咋一看這個好像是跟高利貸有關的一個案例,所以很多人可能會拍手稱快,但深入的去了解事情的真相之後才知道,用無賴都不足以形容借錢的這個人。

我們先來看一下事情的真相。

2012年唐某向陳某借了2萬塊錢,在這筆錢還沒有正常還的情況下,2013年10月唐某再次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但是到了2014年5月份之後,唐某仍然沒有歸還另外的62萬塊錢,於是在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不過庭審中,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法院認為,對於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萬元借條,該借條明確載明瞭最後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前。庭審中,陳某陳述多次主張過債權,但其當庭並未舉證證明該主張,所以唐某62萬塊錢不用償還。

為什麼借出去的錢不能拿回來了,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其實類似陳某這種把錢借出去,超過了訴訟時效之後拿不回來的,在民間借貸當中經常發生。很多熟人之間的借貸往往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因此就沒有考慮過法律後果,所以即便借條真的到期了,很多人更傾向讓借款人延後還款,而不是馬上起訴到法院,畢竟熟人之間礙於一個面子。

再一個,目前很多人對法律都不熟悉,很多人把錢借出去之後,以為任何時候都可以起訴對方,只要錢拿不回來隨時可以起訴,但是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借貸案件是有一個訴訟時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上載明有還款日期,那訴訟時效就是從還款日期那天開始計算,三年之內有效,如果三年之內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超過三年之後法院將不再受理。

當然這個所謂的三年時效並不是固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這個案件當中雖然陳某在2014年4月份之後曾經多次主張過讓唐某還款,想要讓這一主張成立那陳某就必須提供出有效的證據,但陳某卻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所以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敗訴,唐某的62萬塊錢不用償還。

民間借貸當中如何防止類似事情的發生?

類似陳某這種把錢借出去,好心反而吃了啞巴虧的民間借貸有很多人,有些人就專門鑽法律的牛角尖,利用一些人對法律訴訟時效的不熟悉,然後借錢並一拖再拖,最後過了訴訟時效之後錢就不用還了。

但這種小伎倆只對那些不熟悉法律的人有效,如果大家對法律熟悉,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雖然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三年,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償還欠款的法院將不予以支持。但這個不是絕對的,根據2008年發佈的《訴訟時效若干規定》第22條,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利用這個法律規定,即便訴訟時效過期了,大家在訴訟之前可以想方設法獲得對方承諾還款的相關證據,當然在這麼做的時候,大家一定要講究一些技巧。

第一、千萬不要讓對方知道你要起訴他。

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對方知道你要起訴他,他肯定不會做出相關的承諾,所以你要悄悄的進行,

第二,想方設法讓對方作出還款的承諾。

跟對方友好談判過程中讓對方做出相關的承諾,比如讓對方寫還款保證並簽字確認,但一定要注意必須載明日期和畫押。如果對方不願意寫還款保證書,那你可以通過偷偷的拍視頻或者錄音獲取證據。

如果通過以上方式都不行,比如對方不願意跟你見面,那你可以通過短信或者微信等通訊工具獲取對方還款的承諾。

如果借款人在訴訟有效期滿之後作出還款承諾,那訴訟時效就從最新的主張那天開始計算,三年之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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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回顧一下整個案件: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陳某處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陳某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圓整)”。

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而唐某在還款日確實還給了陳某60萬元,但剩餘的60萬元並沒有償還。

於是在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而在庭審中,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而最後,法院主張了支持了陳某那2萬沒有標註時間的還款主張,而對於另外註明了還款期限的60萬,並沒有支持。


為什麼?

因為我國“民法”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你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債權人隨時可以主張還款,從主張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期為3年。如果你一直沒有主張債權,則訴訟時效最長為21年,自借條簽訂日期起計算。

如果你借條上約定了還款日期,如果到期對方沒有還款,你的訴訟期從還款期開始計算,訴訟期為3年。如果3年時間,你一直沒有主張過債權,那3年後,法院不再支持訴訟請求。當然如果你能有證據證明你一直在找對方要錢,並沒有中斷過長達3年的債權,那法院是支持訴訟請求的。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唐某時隔4年才主張自己的債權,也沒有證據向法院證明自己一直在主張債權,法院根據民法對於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是正當的。


其實遇到這種情況,對方不還錢,自己又不好撕破臉皮的,可以向對方重新開具一個還款協議,重新指定一個還款日期,這樣就可以證明自己一直在主張自己的債權。如果他到期再不還,到時候也是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是完全沒問題的。


不過唐某這種人,簡直人不要臉天下無敵,沒救了。這種人以後不會有什麼好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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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因為訴訟時效的問題。

大家看下案件情況:

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0萬元。

從上面的案件情況來看,借條明確約定還款期限,還款時間是2014年5月前歸還借款本金。但是債權人在還款期限到期四年後,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們法律上有一個訴訟時效制度,《民法總則》實施前是兩年的訴訟時效,現在是三年的訴訟時效。即便按照三年的訴訟時效,陳某起訴的時候已經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若無法舉證在借款到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的證據,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然,欠款金額這麼高,債權人也不可能沒有追討過,但是口頭的追討難以留下憑證,所以法院最後適用訴訟時效駁回訴訟請求。

借款到期,作為債權人應當及時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催告函,律師函等書面形式進行催收,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否則將面臨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葉律師


法律漏洞,借款人無誠信,到期不還款,提醒大家以後借錢給他人要做好法律法規相關知識的認識,以免被坑,時間節點相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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