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介入他人婚姻,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0-08-07 07:41:55 来源:劳动报

记者同志:

您好。我和有妇之夫上级相爱了。他妻子知道后找到公司,我与她发生了激烈争执。她向公司领导告状,领导以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看了劳动合同,其中确有“乙方(劳动者)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维护甲方(公司)名誉,在任何场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言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列举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付补偿”。这没一条与我的情况对应的,企业凭什么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慧慧

慧慧:

您好。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从《婚姻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在夫妻关系存属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是不能与第三人产生感情间的过分行为。联系到你的事,纵然是“恋爱”,也不能逾越规矩。

其次,在上司没有脱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你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你与上司妻子间的争执,客观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

最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否过于严厉,有待法律部门评判。但你认为劳动合同对你的情形没有相应列举,是一个可钻的“漏洞”,我认为不妥。毕竟任何一家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违法情形,何况,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基本也包括你的不当行为。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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