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7年被辞退,前法律事务部部长把吉利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入职17年被辞退,前法律事务部部长把吉利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近日,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法律事务部部长、法务总监万荃一纸诉状将吉利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集团公司法务部长顾敏为泄私愤、滥用职权,采用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考核、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停办公网络账户、侮辱人格的培训、停发岗位工资、冻结期权交易等方式,胁迫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原告经济和精神上造成损失和伤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万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撤销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判决被告补发原告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435960元(从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9月止,每月劳动报酬差额12110元)。

对于该员工的起诉被告吉利公司辩称。

  1. 原告所称签订协议受胁迫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原告在仲裁时也认可其在签订解除协议前对内容知悉,原告作为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应知道签字的效力及后果。而且被告已按解除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双方的解除协议合法有效。
  2. 被告不欠付原告工资。原告于2016年11月签收了调薪通知单,且自其签收至仲裁近三年的时间里,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的岗位及薪酬调整系双方协商的结果,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在浙江滨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05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法务岗位。2016年9月1日,被告下发吉行字[2016]7号文件《关于集团新业务法务中心干部任免的通知》,决定原告不再担任新业务法务中心总监职务。2016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调薪通知单,通知原告因其个人岗位调整,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原告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原年薪50万元调整为36.6万元,补贴及福利等标准按集团8级标准执行,原告在“本人已知晓通知内容并同意调整”下方员工签收处签字确认。

2019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原告于2005年1月1日入职被告,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任职维权高级经理,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原告主张协议的签订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所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约定了经济补偿,同时被告已依据该协议书约定金额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现原告要求撤销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补发的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435960元,系因2016年11月被告对原告作出岗位调整后降薪所致,但岗位变动及薪酬调整被告均已告知原告,且原告对调薪事宜知晓并签字同意,在此后长达近三年时间里,被告一直按调整后的薪酬发放工资,原告未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主张,在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双方亦明确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且没有经济与法律纠纷,故对原告要求补足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4359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万荃负担。

笔者有话说:

笔者先指出几个非常不专业的操作,指控对方威胁利诱却提供不了任何佐证(比如录音、录像等),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己却又单方否认,这真的是一个法务总监能干出的事?一个法务总监却干着这么不专业的事,那么,笔者也想问问吉利公司了,一个不这么不专业的人又是怎么混上法务总监这个职位的,连自己的劳动纠纷都解决不了的法务总监,如何能应对吉利这几万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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