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应聘者将“不加班”写进简历中这一行为?

那些心酸的日子


用人单位应该理解并尊重应聘者“不加班”的要求。

对别人的意见要表示尊重。千万别说:你错了!---卡耐基

1.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一定要加班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没有哪一条款要求劳动者一定要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反而对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每天、每月加班最大时长等。

《劳动法》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41条 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尊重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理解求职者个性化需求。

应聘者在简历中明确提出不加班的要求,肯定有其原因。比如父母身体原因、孩子小需要照顾或者有其他事情,时间无法安排。作为如果工作岗位确实需要加班,可以直接拒绝求职者。

不要有不好的想法,推断应聘者“不加班”的行为,属于不敬业、不求进取、懒惰的举止或想法。

人们的主观判断,有时是错的。预设立场,会难以理解他人的想法或做法。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标准答案,往往这个标准答案,限制、约束了我们的思维。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需要创新性思维、发散性思维,突破原有的思维障碍和认识边界。人与人就更容易沟通、协作,生活将是更加多彩的世界。


海阔天空HMC


说明一些企业加班严重,职工苦不堪言。

因此,才在简历中体现,目的是不想找有频繁加班的工作,这个要求也是人之常情。


山野文香


我认为该应聘者还是有自己的思想的,至少他不是把赚钱作为唯一目的,他需要自己的个人空间和足够的休息时间,或许他需要时间做些他认为该做的事,对这一点我很欣赏。

不过特殊情况偶尔加班还是应该考虑的,只要加班不是常态,一个月加一两次班也属正常,不管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这种加班情况都会存在,绝对不加班的单位恐怕不多,因此,应聘者还须慎重考虑这个不加班能否灵活些,正常情况不加班,特殊情况例外,或许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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