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心酸的日子
用人單位應該理解並尊重應聘者“不加班”的要求。
對別人的意見要表示尊重。千萬別說:你錯了!---卡耐基
1.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一定要加班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沒有哪一條款要求勞動者一定要加班,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確實需要加班的,反而對用人單位有明確的要求,比如加班時間、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每天、每月加班最大時長等。
《勞動法》36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41條 規定,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43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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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尊重勞動者就業選擇權,理解求職者個性化需求。
應聘者在簡歷中明確提出不加班的要求,肯定有其原因。比如父母身體原因、孩子小需要照顧或者有其他事情,時間無法安排。作為如果工作崗位確實需要加班,可以直接拒絕求職者。
不要有不好的想法,推斷應聘者“不加班”的行為,屬於不敬業、不求進取、懶惰的舉止或想法。
人們的主觀判斷,有時是錯的。預設立場,會難以理解他人的想法或做法。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標準答案,往往這個標準答案,限制、約束了我們的思維。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我們需要創新性思維、發散性思維,突破原有的思維障礙和認識邊界。人與人就更容易溝通、協作,生活將是更加多彩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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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闊天空HMC
說明一些企業加班嚴重,職工苦不堪言。
因此,才在簡歷中體現,目的是不想找有頻繁加班的工作,這個要求也是人之常情。
山野文香
我認為該應聘者還是有自己的思想的,至少他不是把賺錢作為唯一目的,他需要自己的個人空間和足夠的休息時間,或許他需要時間做些他認為該做的事,對這一點我很欣賞。
不過特殊情況偶爾加班還是應該考慮的,只要加班不是常態,一個月加一兩次班也屬正常,不管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企業,這種加班情況都會存在,絕對不加班的單位恐怕不多,因此,應聘者還須慎重考慮這個不加班能否靈活些,正常情況不加班,特殊情況例外,或許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