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你认为北京大红门抢孩子一事真相如何?嫌疑人仅被拘5日合理吗?

人间正道苏


事情发生在10月2日的上午,涉事网友的妻子推着婴儿车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到北京丰台区的银泰百货买奶粉。

在等待电梯的过程中,突然有三名妇女围向了该网友的妻儿。经过警方事后的核查,这三名妇女分别是39岁的内蒙古人沙国兰、63岁的天津人运桂芝和69岁的天津人高瑞云。沙国兰在说了一句“孩子真漂亮后”便试图将婴儿车中的男婴从车中拽出,涉事网友的妻子发现后随即予以制止。

(事发地北京丰台银泰百货大红门店)

双方在争抢婴儿的过程中,一旁的运桂芝与高瑞云随即对网友妻子进行拉扯。最终由于对方人多孩子到了沙国兰的手中,网友妻子为了防止意外死命抓住对方不放并且大声呼救。附近的热心群众闻讯后赶来,将孩子从沙国兰的手中夺回并且对其进行了严厉地呵斥。该网友的妻儿随即被热心群众带回店内休息,而三名涉事的妇女则不知所踪。

事发不久后,有民警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将网友的妻儿带回单位制作询问笔录。当天下午两点,之前抢夺孩子的三名妇女带着另外一名老太再次来到了银泰百货寻找孩子,结果被守候在现场的警察抓获。后来的这位老太山东籍的老太名叫李花平,今年62岁。

四名涉案人员到案后警方随即对四人进行讯问,并且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沙国兰等人供述之所以抢夺孩子是因为误将孩子当成了李花平的孙子。据此,警方经过调查认为此事不构成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只是认定四人在抢夺孩子过程中造成人员围观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而案件中的受害人一方认为四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

案发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0月3日,丰台警方对涉事的沙国兰、运桂芝、高瑞云和李花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四人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该决定作出后,受害人一方强烈不满,于是选择通过网络曝光此事,由此该事件的舆情发酵。目前,由于受害者一方已经申请了复议,北京市公安局正在进行复核。

对于这起事件借用一句网友的评论:如果是真认错人,五天有点重,如果是假的,五天有点轻。

如果说事情真的就像嫌疑人所供述的那样只是认错了人,那么警方因为她们抢夺孩子导致了人员围观的后果就以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罚无疑是不妥的。扰乱公共秩序最起码主观上要存在明显的恶意,按照警方的这个逻辑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围观的是否也要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呢?更何况,那位所谓认错孙子的奶奶是在当天下午才赶到现场的,之前发生的人员聚集应当和她没有关系,将其视作违法行为人与之前的三人一起拘留完全就是在瞎胡闹。

当然了,如果说所谓的认错人只是为了抢走孩子进行拐卖那就另当别论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假如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几人虽然只是未遂,但一旦被认定为拐卖儿童那量刑上至少是五年打底。

一起案件,一种结果是拘留五天,一种结果是判刑五年,如此巨大的反差会引起争议并不为奇。

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我认为人贩子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内公然抢孩子多少还是有点不可思议的,这样的做法简直就是无法无天。更加离奇的是,这几位人贩子在失手后居然在同一天内再次赶到了事发现场,莫不是真的抢孩子上瘾了?还是说她们四人的脑子坏掉了?

这名涉事的网友网上曝光时曾经提到了一个细节,有民警在调查的过程中曾经问他家中夫妻关系如何、婆媳关系如何、有无债务纠纷等等。据此他质疑警方的侦查方向存在问题,关于这点我觉得有必要来为警方说句话。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一线,在日常的交往过程中关于人贩子抢孩子这种事情也聊过不少。正常情况下,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抢孩子的事件发生的概率极低,之前网上流传的抢孩子事件大多数是谣言,而少数真实成立的事件中涉事的双方又往往存在纠纷亦或是误会。因此,警方询问该网友上述问题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由于目前北京警方正在对案件进行复核,相信不久之后将会对外公布相关结果。正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果四名妇女是人贩子的话就必须严惩!



通城丹妹


这起案件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核实,请大家等待警方调查结果,不要盲目愤怒,信谣传谣。

目前我们看到的光天化日抢孩子等消息,来源是受害者一方,而违法行为人误将他人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这个来自警方初步处理结果,但是要了解全部真相,还缺少了非常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到底是什么导致违法者出现了“误认”,这一关键信息,将是我们全面判断事件真相,衡量警方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受害者一方在网帖中多次指出“这是拐卖儿童犯罪”,这个认识是明显错误的,没有人贩子会如此执着的在上午抢夺未遂的情况下,下午继续去同一地点作案,除非他们想要集体自投罗网,相信受害人是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对于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缺乏认识,实际上即便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性最大的也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此案的情形更接近于法条中指出的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而还应该考虑的两种罪名,分别是非常拘禁罪和绑架罪,由于十一个月左右的幼儿不具备个人自由活动的能力,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意味着其人身自由受到他人控制,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如果双方有某种矛盾纠纷,比如说债务问题,李某等人一方试图采取控制孩子的手段逼迫对方还钱,则很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上述罪名,和拐卖儿童罪都还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定性不准也会造成错案,这个问题还望广大网友周知。

而网帖中受害人一方还揣测某所长会为“本辖区无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而开心,这其实恰恰是对某所长的误解,对于办案民警来说,能够遇上拐卖儿童案件绝对是重大立功机会,坦白得说,谁不愿意破这样的案子,名利双收呢?相反辖区不发案,其实在考核的时候才是最吃亏的,因为公安机关一般是把办多少案,抓多少人作为一个重要衡量工作的指标的,辖区没案子,对于群众是好事,对于警察来讲,其实就失去了立功的机会。

那么公众目前的一个主要质疑是,是不是李某自称是误认,把这个孩子当成了自己的孩子,公安机关就把此案降格处理了呢?可以非常明确的讲,如果只有李某自称误认,而无证据支持,公安机关不会采信其说法,相反如果真的是误认而抢夺陌生人的孩子,认错人即便不会加重处罚,也绝对不会是降格处理的依据。

认错人这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我自己在派出所时候也处理过“打错了人”的案件,因为人的信息的接收总是不全面的,认知上的能力限制,确实会导致我们产生错觉,但是要在法律上引入,作为足够的有说服力的理由,还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简单的说,就是必须有非常客观的证据,能够支撑行为人确实可能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理由,从而反映出行为人较为轻微的主观恶意。

我们就拿认错孩子来举例,大家都知道,越是小的孩子,其个人特征越不明显,我在医院见过护士给初生婴儿洗澡的场面,虽然我儿子就在其中,然而真的没能力分清楚那个是他的屁股,而十一个月左右的孩子,除非有极为明显异常的特征,往往是极为难以辨识的,那么要认定“误认”可能成立,就应该从孩子突出的特征下手,虽然这个几率确实很小——毕竟有相同近似特征的两个孩子并不那么容易相遇,但是在没有看到实际证据之前,确实也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这两个孩子在相同部位有非常近似的胎记,那么李某认错人的辩解就是可以成立的。

一种非常常见的误解就是,如果违法者或者嫌疑人编造理由不承认其主观动机,警察就没有办法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动机绝对不是由受害人或者警察的推测来决定的,而是要靠行为人一系列的行为去推定,什么样的行为反映什么样的动机,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警察很喜欢说这样一句话:“我们不关心你说了什么,只需要搞清楚你做了什么”,抢夺孩子,可能是为了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是想要借此威胁孩子的家长,可能是想要变卖孩子牟利,当然也可能是错误认识引发的过激行为,相信随着专班的工作进一步开展,北京市公安局会及时向公众公布有关事实,拿出充分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结论。


一笑风云过


据北京丰台警方对此事给出的通报,这个事件是个误会。即便如此,这几个女子抢孩子的行为也属于犯罪。

事件中总共有6个主人公:

1、抢孩子一方:李某(女,62岁)是抢孩子事件的发起者。她之所以要抢孩子,是因为她的儿子和儿媳感情不和、闹离婚。夫妻两有个14个月大的孩子,儿媳妇带着孩子不让李某见。

2、抢孩子一方:沙某(女,39岁)、高某(女,68岁)、运某(女,63岁),这三个中老年妇女都是李某在工作和旅游中认识的所谓知心朋友、姐妹。李某就想见孩子的事,多次与这几个姐妹诉苦、抱怨。于是,三人决定帮李某从儿媳妇手中抢回孩子。10月2日,四人一起去儿媳妇所住小区蹲守。

3、被抢孩子的母亲张女士恰巧与李某的儿媳妇住在同一个小区,当她推着自己11个月大的孩子下楼后,由于张女士体型等各方面都与李某的儿媳妇很相似,所以,蹲守的那四个女人错将张女士认成了李某的儿媳妇儿。四人在追赶张女士时李某摔倒,其他三人继续跟踪张女士到商场内,三人走近孩子假装夸孩子,一人顺势将孩子强行抱起。张女士立即阻拦拉着孩子,其他两女人上前拦住张女士,张女士大喊:“来人啊,有人抢孩子,快帮我报警”。由于过度拉扯,孩子大哭,脸颊也被划伤。商场工作人员赶到阻止了三人,并报警。

4、10月3日,丰台警方依据调查情况,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秩序”对李某等四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中,高某因患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5、因对处罚结果有异议,10月4日,受害方张女士的爱人到丰台分局请求复议,分局已受理。

首先明确一点,对于四个女嫌疑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是很合理,惩罚程度过轻。

她们的行为,明显不止是“扰乱公共秩序”那么简单。

不管她们出于何种理由或目的,她们是在青天白日、大庭广众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孩子。虽然说她们不是职业的人贩子,但她们的行为与人贩子的做法无异。这种行为,类似于抢劫犯,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团伙作案。

做出这种事,可能她们自己认为是在帮朋友、做好事,没什么错。但对于孩子的母亲张女士而言,谁知道这几个女人的干嘛的,抢孩子的目的是什么,她只会觉得自己是遇上人贩子抢孩子了。不仅是她,任何一个母亲遇到这种事,都会是这样的反应。正常人谁会平白无故去抢夺别人的孩子呢!她们的这种行为是比较恶劣的。

这件事情,对于那几个女人可能没什么,但对张女士极其家人,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尤其是这个才11个月大的懵懂孩子,经历过这种事,会不会被这几个粗暴女人造成什么心理上的伤害,很难说。可以肯定的是,当时受到了不小的惊吓。

这种事情,应该多考虑被抢孩子一方受到的伤害有多大,而不能仅仅站在那几个无脑女人的角度去衡量她们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

所以,对于张女士丈夫提请复议的诉求,个人非常的支持,应该重新对那几个犯罪的女人定罪、定责、定刑。

大家觉得这种抢孩子的行为拘留5日合理吗?大家支持孩子父亲提请复议的诉求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提起“人贩子”三个字,我觉得只要是家里有孩子的人,都会对其恨之入骨,恨不得将其千刀万剐而后快。“抢孩子”既违反法律,又缺少道德,正因如此,人们才会对此次事件如此关心。

以前在北京的时候,经常去大红门一带买衣服。说实话,大红门一带的治安确实很乱。自己也一直都在关注着这个事件的发展,大致看来,目前网上的看法基本上分为两派:

其一是质疑有关部门处置不当,要求严惩“抢孩子”者;其二是为“抢孩子”者辩解,认为事出一定有因。在这个新闻不断反转的时代,在事情的真相没有彻底调查清楚之前,我们不能冒然下结论。

但是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有一点我十分不解。“抢孩子”者声称:她是误将他人孩子认作自己的孙子,才上前抢夺。但凡是带过孩子的人都知道:自己再糊涂也不至于把从小拉扯大的孩子认错啊?不管你信不行,反正这种“辩解”我是不信!

最后我还想说: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希望所有的坏人得到严惩,希望不要等到事情发酵、无法圆场之后,有关部门才回过头来重视调查。有关孩子的事情,没有一件是小事!

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欢迎留言吐槽,发表你的观点。我是旅行体验师、头条旅游体验官:背着女儿去旅行。据说爱旅行而且颜值高的小伙伴,都悄悄关注了我的头条号哦!


背着女儿去旅行


想起一个笑话:

有人雇凶杀人,对杀手说“你去要了小李狗命”!

某天小李牵狗遛弯,杀手蹦出来说“有人花钱要你狗的命,”遂上前用刀杀死了小李的狗。


北京大红门抢孩子一事和这个笑话有类似之处,李花苹与儿子儿媳关系不好,和“抢孩子”的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说要要回自己的孙子,然后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就在商场看到独自推着孩子的受害者,抢夺受害者手中的孩子,并抓伤了孩子。

有人提出疑问,四个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自不同的地方竟然能够合伙“认错孩子,抢孩子”?

据说事件里的高某某还是退休干部,一名退休干部难道不知道“抚养权问题”需要靠法律途径解决,靠“抢”是行不通的吗?


真相是什么呢?

真相就在于李某某如何和沙某,高某,运某三人怎么说的?是抢自己家孙子还是抢到一个孩子就可以?犹如是“要了小李的狗命”还是“要了小李狗的命。”

而沙某等三位听者是认为“抢了孩子就可以”还是要去抢“某个特定的孩子。”

四人的笔录将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如果李华平只是想抢一个孩子回来扶养,而三位朋友也只想帮她抢一个孩子来安慰她,那么我认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分太低了。

大红门抢孩子事件回顾

10月4日,北京丰台区一名家长发文表示:妻子10月2日带着自己尚未满周岁的孩子在银泰百货大红门店,被3名妇女在众目睽睽之下抢夺自己的孩子,两名妇女紧紧拽住自己妻子,另外一名试图把孩子抱走。后来在众人的帮助下孩子安然无恙,随后警方也抓到了4名犯罪嫌疑人。


秘语相传


近日,在首都北京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抢孩子事件。据当事人陈述,10月2日他的妻子带着11个月的幼儿,在北京银泰百货买东西,遭到三名妇女抢夺。最后在商场众人的帮助下,这三名妇女没有成功。

随后警方抓住该三名妇女后,她们的辩解却令人大跌眼镜。据她们所言,她们以为该孩子是朋友孙子,所以才上前抢夺。更为详细的故事版本是,她们朋友李花平的孙子刚刚出生时就被儿媳带走,此后一直未再见到过孙子。因此,她想使用暴力抢回孙子,于是便约上该三名妇女正式实施“夺孙行动”。未曾想,三名妇女错把他人孩子认成李花平孙子,所以才会发生后续事情。

显然,警方相信了四名妇女“夺孙行动”的说辞,没有对他们以“拐卖儿童罪”刑事立案,而只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如此恶劣的抢人事件,最终却是不痛不痒的拘留五日,如此“罪行不相适应”自然招致质疑之声。面对民众质疑,近日警方对此展开复核。

不得不说,四名妇女“夺孙行动”的说法具有重重疑点,下面我分点论述:

  1. 首先四名妇女的身份就很可疑,李花平是山东人69岁,沙国兰是内蒙古人39岁,高瑞云是天津人69岁,运桂枝是天津人63岁。由此可见,她们四人年龄籍贯都相差甚远,能正常建立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很小,倒是更像一个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2. 其次,既然此次“夺孙行动”的主谋是李花平,那为什么她要躲在远处而不是亲自出面参与抢夺?我们有理由怀疑,因为当事人不可能会认错孩子,正因为她不在现场,其他人才可能在落网以后说认错人了。
  3. 再次,李花平声称自己孙子被儿媳带走,那么她是否真有一个差不多大的孙子和一名相差不远的儿媳?这些都一查便知,那又为何直到现在都没有公布这方面的调查结果?
  4. 最后,据说双方争夺孩子时非常激烈,孩子脸颊也被抓伤。如果真是帮助朋友抢回孙子,为何又如此不知轻重?她们不怕把朋友孙子弄伤吗?

基于上述疑点,我认为这起事件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希望警方复核能够查清真相,如果真是拐卖儿童一定要让人贩子绳之以法,以给被害人和广大百姓一个交代。


冰焰


看了警方的通报,感觉不会有什么问题,李某认错儿媳妇是真,由于认错了儿媳妇,而且李某在追赶“错认的儿媳”时跌倒,导致其它几个人在商场抢夺孩子。整个事情过程合乎情理。但,无论什么原因,抢孩子不对,由于抢孩子的几个人非直系亲属,可能涉嫌违法。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事主张某和李某的儿媳同住一个小区,而且身高,体形,戴眼镜及侧面形象均相似。所以,在有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李某认错是有可能的。李某在追赶途中跌倒,导致沙某,运某,高某在未见过李某儿媳的情况下,盲目动手抢人,不仅影响恶劣,还可能对幼儿和事主造成心理和人身伤害。因此,虽然是认错了人,事出有因,但却不能原谅。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是保护未成年的需要,孩子应该由谁带?当发生纠纷时应该由法律解决,不能靠抢夺,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其次,如果任由这种抢夺现象发生必定给坏人,即贩卖人口者造成有机可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最后,抢夺孩子不仅影响恶劣,可能造成难已想象的后果,本身就违法。

总之,北京警方侦查的结果并无瑕疵,判断也非常合理。但处理抢孩子的当事人手段有些温和,不利于今后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事实上,生活中这种现象常有发生,大家习惯当作家务事来处理。应该从今立一个规矩,让这种事在法律范围内解决,以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孩子的身心健康。


天太2


不管是人贩子抢孩子,还是奶奶抢孙子,拘留5日的处罚都太过于轻微。其结果必然是助长人贩子的嚣张气焰,让带孩子的父母们人人自危。在被曝光后,立即重启调查,也说明丰台警方在处理这件事上,考虑不够周全,工作上太过于疏忽。

心理学上,把有人犯规不被处理,结果造成整个系统运行紧张,乃至崩溃的现象称为“剧场效应”,大致就是说,如果有人在看电影时站起来的行为不被制止,那么不久之后,整个影院的人都要站着看电影。



同样,如果不对这4位抢孩子的妇女进行彻查,仅仅根据她们的一面之词,就在给予轻微的处罚之后,草草了事。那么,无形之中将极大的降低这类犯罪的成本,极大的增加社会上这种犯罪的几率,造成父母们的紧张情绪,导致整个社会系统运行的紧张。

前段时间,各种“霸坐”事件层出不穷,就是很好的前车之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不要把这种事仅仅只当成个别事件,草草了事。而是要从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这一高度,来审慎的予以对待!


姜丁粽子


在没有更多真相之前,我们暂且相信警方通报的真相:一个奶奶想抢回自己的孙子,找了三个旅途认识的女人帮忙,然后认错了人,抢了别人的儿子。我仅就这个戏剧得像拍电影的真相来讨论:

1,是你孙子你就可以抢吗?孩子的监护权在谁人手里?你不是人贩子你也涉嫌绑架了是不是?

2,在拉扯扭斗期间,孩子有没有受伤?母亲有没有受伤?只要有一点伤你们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5日够吗?

3,有没有心理辅导师介入?孩子及其父母在事件中绝对有遭受精神创伤,抢孩子的人要赔偿精神损失及医疗费用,必须的。

4,这是家事吗?如果是家事那就是家暴级别了,别想着和稀泥和过去。而既然不是家事,那就是陌生人之间的人身侵害。

5,这些人是不是人贩子,从案底看来无从追究,不能因为公众恐慌人贩子的心理而定义她们是人贩子,但也不能因为要理智反对公众恐慌心理而排除她们是人贩子的可能性,如果她们收取了“奶奶”的钱财去抢孩子,那妥妥的就是人贩子行为。

6,要从行为和结果、而不是动机去判定一个事件,否则任何人犯罪都推诿是认错人,这不是开法律的玩笑吗?

我不是吃瓜观众,我是有儿子女儿的一个父亲,从我的身份立场来说,我希望严惩这种抢孩子行为,无论它是不是拐卖儿童,儿童都不能因此遭受任何伤害。


廖偉棠


首先为了方便读者了解案情始末,我复制粘贴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供各位读者参考:

以上陈述的内容比较多,但是我认为有几个地方的线索比较有价值,前提是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确实属实:

  • 1、沙国兰,内蒙人,39岁。至少从年纪上面来说,这名女子的年纪即使有孩子也应当不小了,所以个人推测其不太可能有一个类似的孩子;
  • 2、高瑞云、运桂芝,一个69岁一个63岁,而且是天津人,怎么和沙国兰一同争抢孩子?和沙国兰究竟又是什么关系?
  • 3、李花平,山东人,自称是孩子的奶奶,那么就很好奇,一个内蒙人,两个天津人,一个山东人怎么组成的亲家关系?怎么那么巧,国庆节期间一同到了北京商场还那么巧合的认错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沙国兰的丈夫,或者沙国兰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一个年仅11个月的孩子。

单单从上述的三个事实出发,这里面的问题就很多,沙国兰年纪39岁,即使有孩子也不可能年仅11个月,其次如果李华平是孩子的奶奶,说明沙国兰是嫁到了山东,那么丈夫又在哪儿?而高瑞云,运桂芝又是什么人?这里面的谜团还是比较多的。

个人认为该案的关键就是沙国兰究竟有没有类似大的孩子,如果没有,那很显然其有涉嫌拐卖儿童的重大作案嫌疑,而其他同伙均涉嫌共同犯罪,应当严惩!

通过上述的几个疑问,本人认为本案中应当彻查以上事实,倘若查明沙国兰确实有一个11个月大的孩子,那么很显然这起案件就是一起误会,对于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没有任何不妥。

但是倘若沙国兰无法证实确实自己有一个年纪、长相相仿的孩子或者李华平根本就不是其婆婆的情况下,那么该案就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应当予以严惩!案发地点是在首都而且是在公众场所,不得不说犯罪情节之恶劣!

根据《刑法》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复议程序,我相信法律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