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充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府函〔2017〕65号)等规定,现将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杂物通告如下:


一、露天禁烧范围

1、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杂草以及烧荒等。

2、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在县城城区、重点林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内焚烧纸钱、冥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县城城区范围内的露天禁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的露天禁烧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建立网格化监管体制,压实网格人员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的目标。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举报、投诉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农业农村局:7222993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7796110 ,生态环境局: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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