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本醫療費用裁定先予執行

核心價值觀是一個民族賴以維繫的精神紐帶,是一個國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凝魂聚氣、強基固本的基礎工程。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發揮著規範、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特殊作用。

南潯法院推出“樹裁判規則,引文明風尚”專欄,通過一系列“小”案件,講述你我身邊事,傳遞法治正能量,引領道德新風尚,助推社會文明建設,今天與大家分享的是保障基本醫療費用裁定先予執行——許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羅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與許某駕駛的二輪電瓶車發生碰撞,造成許某重傷。肇事司機羅某墊付2萬餘元醫療費後,再無力支付剩餘醫療費。許某被迫轉院至戶籍地醫院,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後,瞭解到羅某系跑貨運的司機,墊付2萬餘元后確實沒有能力繼續支付許某醫療費,而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表示已先行墊付1萬元,其他的要等到法院調解或判決後再予支付。

許某表示為了籌措治療費已經陷入了困境,法院在向許某所在地村委會及治療醫院核實情況無誤後,為了保障受害人權益,建議許某對保險公司提出先予執行。2017年7月5日,許某提出先予執行申請,法院於同日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同年7月25日,款項到位。

典型意義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定範圍內的給付之訴,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並立即執行的措施,其著眼點是滿足權利人的迫切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南潯法院著眼於當事人的迫切需要,建議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並及時啟動程序,保障款項到位,保障了緊急情況下群眾的基本權益,體現了司法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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