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用)

民事起訴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用)

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書樣式(法律出版社出版)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八條制定,供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將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4.訴訟請求中應當寫明請求撤銷的原生效判決、裁定的主文或者調解協議書中處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結果。

5.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6.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包括:(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7.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應當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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