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薇案一波未平,2020年這類經濟糾紛將暴增,律所都忙不過來了!

法苑在線

《新證券法》在2019年12月出臺,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出臺後大大降低了投資人的維權成本,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已經迎來大幅增長。


2020年1月18日,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案件,均為2019年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案、公司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無效案、公司內部人員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對特殊金融消費者權利予以特別保護案、股民訴祥源文化龍薇傳媒及趙薇等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違規從事期貨交易無效案、結構化信託的劣後級受益人不得先於優先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利益案、浙江金盾系破產重整案、渤海鋼鐵集團破產重整案、我國保險業史上最大保險理賠案。


其中,最讓全國人民熟知的就是“趙薇事件”,將證券虛假陳述這個法律名詞帶到了更多大眾的視野當中。這些熱門事件同時也推動了法律的完善,《新證券法》出臺,法律修訂導致了重大變化,確立中國本土化的“集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與目前的“一案一訴”審理方式有極大的不同,在實際司法操作層面,也會與《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有不同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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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2020年3月21日正式實施


此外,《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經出臺十幾年,部分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各地法院解讀不統一的現象,2019年底出臺的《九民紀要》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進一步細化及明確《若干規定》中部分條款的適用。


投資者權利的增加讓投資者可以更好的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新法在2019年年底出臺後,2020年資本市場上關於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數量將大漲,一方面投資人可以根據新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大增加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另一方面,法律人可能面對的此類案件也將大大增加,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案件,其實並不複雜,它是一種類型化的案件,尤其是對已經從事資本市場一級市場業務的律師來說,非常容易上手。而對於有基本訴訟經驗的律師而言,通過半天的時間,就能對這類型案件有大致的瞭解。當然,平時仍要注意積累證券法律知識及相關的信息。



下面為大家整理了“股民訴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


趙薇案一波未平,2020年這類經濟糾紛將暴增,律所都忙不過來了!

趙薇夫婦


案情簡介


本系列案由趙薇夫婦通過龍薇傳媒用50倍槓桿資金收購上市公司祥源文化(原名萬家文化)控股權被處罰並最終收購夭折引發。證監會認定,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該事件被媒體評為“2017年資本市場十大事件”,社會高度關注。2018—2019年,1100餘名投資者陸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要求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賠償股票投資損失,標的額共計9600餘萬元。杭州中院經審理,判決祥源文化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龍薇傳媒、趙薇等承擔連帶責任。為促成群體性糾紛高效化解,杭州中院通過示範判決開展集中調解。截至2019年底,該系列案件由投保基金集中調解309件,由人民法院審結581件,累計賠付金額8400餘萬元。

專家點評

趙薇案一波未平,2020年這類經濟糾紛將暴增,律所都忙不過來了!

李曙光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國證券法的核心制度。而虛假陳述行為則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天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虛假陳述行為予以規制與打擊。對於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司法機關應加大審理力度,嚴肅市場紀律,切實提高違法成本,讓違規者付出沉重代價。



本案中,杭州中院將上市公司控股權意向收購方龍薇傳媒公司及其時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趙薇認定為虛假陳述行為人,系對證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列舉的責任主體範圍作出司法回應,給證券市場參與者以強烈警示,對潛在違規者形成有效震懾。



此類糾紛因涉及影視界名人,社會影響大、涉眾範圍廣、投資者維權成本高,杭州中院通過“在線平臺+示範判決+集中調解”工作機制的運行,幫助投資者降低維權成本、快速獲得損失補償,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糾紛高效化解提供了成功經驗,也為證券市場如何嚴厲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披露,提供了一個標杆性案例。



4月1日,大智慧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判決書》


趙薇案一波未平,2020年這類經濟糾紛將暴增,律所都忙不過來了!


4月1日,資本邦訊,大智慧(601519.SH)發佈公告稱,公司於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27份《民事調解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高院”)發來的2份《民事判決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根據《民事調解書》,上海金融法院已對116名原告起訴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調解確認。公司與上述原告116名自然人自行和解達成如下協議,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1)公司應依調解書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143.26萬元;

(2)立信所依調解書(針對訴公司和立信所的116名自然人)對公司所負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經過積極溝通以協商方式妥善解決了糾紛。


二、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上海市高院已對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相關當事人的16例上訴申請作出二審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1)對於訴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的上訴申請,變更一審判決;改判為公司應賠償原告投資差額及佣金損失25,534元,並支付上述款項利息;

(2)對於其餘上訴申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應賠償15名自然人投資差額及佣金損失146.99萬元,並支付上述款項利息。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次判決的依法執行,可能會對公司的利潤產生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訴訟事項及其他訴本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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