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獎:搬運設備致人死亡 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一等獎:搬運設備致人死亡 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案情簡介:2018年下半年,位於某鎮復興路上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知該企業已被列入政府依法徵收拆遷範圍之內,需儘快停止生產及搬離。2019年1月2日該公司法人沈某某與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法人朱新某簽訂電子版合同,沈某某委託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為其搬運機器設備,朱某某後又臨時僱傭程某某的丈夫王某才(死者)為其幹活。2019年1月16日下午4時許,朱新某的合夥人朱某民在開剷車裝運機器設備時,設備不慎倒下壓倒在王某才身上導致王某才臉部出血休克,後朱新某立即撥打120將王某才送至某區醫院搶救,后王某才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2019年1月18日上午,死者王某才的妻子程某在長子王某東、次子王某的攙扶下一臉悲痛與鎮安管中心主任的陪同下一起來到鎮人民調解員委會(死者王某才女兒因其在外地學校讀書未能陪同參與),調解員陸某與王某接待了她們,調解員在初步瞭解了王某才意外死亡的經過之後,先向死者家屬表示了同情之心,然後對家屬的情緒進行安撫。調解員主動詢問家屬的來意,瞭解到母子三人初來本地人生地不熟,父親不幸遭遇意外死亡,故而就追溯造成其父親死亡的相關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事宜進行諮詢。尤其是在此次意外事件中,應向哪幾位侵權人追溯民事侵權賠償?民事侵權賠償金由幾部分組成?具體如何計算?

對於當事人的疑問調解員一一解答。告知家屬侵權方應該是三位主體方,分別是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以及剷車駕駛員朱某民,並依據2018年度本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為家屬作了解答,人身損害賠償分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以及家屬人員處理相關善後事宜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補償組成,其中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年限、應當具備的範圍條件和界定也祥細告知,並結合死者王某才的戶口性質以及目前死者家庭情況後初步計算出死者意外死亡賠償金在人民幣68萬元左右。

長子王某東聽了調解員的解答後向調解員哭訴因其家庭的困難處境,他們家庭身處貧困山區,母親身體不好無法勞動還有一個妹妹正在讀大學家庭開銷很大,弟弟也沒有成家,父親是家裡的頂樑柱,是家裡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現在父親意外死亡感覺就像天塌陷了一般,希望在賠償金上能否多爭取一點以緩解家庭的困境和壓力,調解員聽後表示:如果通過協商侵權人同意從人道主義出發多賠償一點也是可行的,會盡量幫家屬與侵權人進行調解協商,爭取給家屬一個滿意的賠償方案。

調解過程:第二天,調委會召集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沈某某、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法人朱新某以及事故剷車駕駛員朱某民的妻子朱某萍(朱某民因其正在公安機關配合接受事故調查無法參加)會同死者家屬,針對死亡賠償及善後事宜的解決開始進行調解,同時,調解員考慮到相關責任人員較多,為了避免死者家屬情緒激動,引起不必要的衝突和掌控現場調解順利進行,調委會同時邀請了派出所警官一同參與調解。

首先作為政府職能監管部門,由安管中心主任就事故調查情況,針對本次事故的發生過程以及責任人間的關係向雙方作了介紹。調解伊始,調解員陸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法規以及關於2018年本市人事損害賠償標準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作了詳細的解答,同時調解員陸某某向三位侵權人告知了家屬家庭背景等困難狀況,希望相關侵權人能從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出發考慮,適當提高賠償金以慰家屬及逝者。

通過調解以及雙方的協商最終沈某某表態由三方侵權人一次性賠償家屬方共計人民幣90萬元整,家屬也滿意接受這一賠償方案。與此同時沈某某向調解員提出安排另外的工作室並要求調解員陪同他們三方就如何分配支付賠償金額的事宜進行商談。

當調解員帶領三方當事人至另一間工作室後,沈某某率先稱:其與朱新某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了搬運設備中如發生意外一切由朱新某負責的,現在發生了本起事故其願意承擔一部分責任同時出於對家屬的人道主義同意賠償人民幣10萬元整,餘下的賠償金由另二位侵權人朱新某和朱某民承擔。朱新某聽後表示:他不同意沈某某提的方案,賠償金總額人民幣90萬元是沈某某個人表態答應家屬的,這明顯高於賠償標準,但出於人道主義及妥善解決事故善後事宜其也默認同意。當日事故發生其為搶救死者已經支付了搶救費人民幣3萬多元,現在沈某某如果只賠償人民幣10萬元的話,餘款其和朱某民就要各自承擔人民幣40萬元整,其事實上無法也無力去承擔人民幣40萬元賠償金,其本人目前通過親戚朋友籌借了人民幣35萬元整這已是其最大承受賠償能力範圍內限度了。

調解員聽後表示理解朱新某的難處,徵詢沈某某能否再多承擔點賠償金,同時向沈某某解釋了《民法總則》中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款民事責任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的相關條例,沈某某聽後同意再多承擔人民幣5萬元總計人民幣15萬元整。

已經有二位當事人明確表態了,還有一位當事人朱某民的妻子朱某萍卻一言不發,呆呆的低著頭坐在一邊,調解員轉向問道:你對賠償金有異議嗎?我們現正在調解協商事宜,你有何想法或者難處都可以說出來?不然你們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朱某萍沉默了些許後抬頭,眼神有些迷茫無助對著調解員說道:其老公現正在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無法聯繫,其一個婦道人家目前又沒有人可商量拿主意,其明白賠償家屬是必須的,但具體賠償多少其不清楚。調解員又跟她解釋分析:人民調解是協商而不是判決,賠償金額是根據你的侵權過錯行為而負責和自身的意願來承擔。朱某萍考慮許久後表態:同意承擔35萬元賠償金,由於其家境也不好其現在只籌借到10萬元整,餘款分期支付。調解員一聽頓時感覺調處難點已然在眼前:一、三方當事人的賠償金額加起來只有85萬元整還差5萬元差額;二、一方當事人的賠償如果分期支付家屬肯定無法接受的。三位當事人各自都有困境和態度堅決,調解進程一時無法繼續下去陷入了僵局,調解員只好另闢蹊徑去同家屬溝通,告知家屬三位侵權人的態度和難處,徵求家屬能否同意85萬元賠償金,如果不接受這一賠償方案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了,調解員又耐心的從各個方面為家屬方作了權衡利弊分析,家屬商量後一致同意此賠償金額方案,但不同意朱某萍分期支付。調解進程終於又柳暗花明了,在往好的方面發展了,調解員回頭又與朱某萍及另二位侵權人協商,沈某某最終答應為朱某萍籌借餘款但需要朱新某擔保簽字,朱新某也同意此要求。經過一上午的協商,在安管中心、派出所人員以及調解員的共同努力合作下,各方當事人終於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王某才意外死亡善後事宜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結果:經過調解,四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被申請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朱某民同意一次性賠償申請人程某某、王某東、王某及死者女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850000元整(包括被申請人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先前支付的五萬元整)。其中,被申請人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150000元整(已支付20000元),被申請人某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350000元整(已支付30000元),被申請人朱某民支付人民幣350000元整。

二、簽訂本協議後當日銀行轉賬支付550000元整(其中被申請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轉賬130000元、被申請人某搬運服務有限公司轉賬320000元、被申請人朱某民轉賬100000元)。收款方為申請人王某東提供的銀行賬號。餘款250000元由被申請人朱某民於2019年1月22日12時前轉賬至鎮安管中心保管,等申請人辦理好死者火化事宜後再由鎮安管中心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三、申請人保證在收到被申請人支付的全額賠償金後,關於此次王某才意外死亡事宜已與被申請人處理完畢,今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任何訴求。

調解心得: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7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8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侵害民事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等。就該案來說,主要侵害的是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是,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問題。可以依照《2019年度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來計算。

第二是,由於此案中涉及的責任人員較多,責任該如何分擔。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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