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本医疗费用裁定先予执行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

南浔法院推出“树裁判规则,引文明风尚”专栏,通过一系列“小”案件,讲述你我身边事,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助推社会文明建设,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保障基本医疗费用裁定先予执行——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罗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与许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重伤。肇事司机罗某垫付2万余元医疗费后,再无力支付剩余医疗费。许某被迫转院至户籍地医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了解到罗某系跑货运的司机,垫付2万余元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支付许某医疗费,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已先行垫付1万元,其他的要等到法院调解或判决后再予支付。

许某表示为了筹措治疗费已经陷入了困境,法院在向许某所在地村委会及治疗医院核实情况无误后,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建议许某对保险公司提出先予执行。2017年7月5日,许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于同日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同年7月25日,款项到位。

典型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其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南浔法院着眼于当事人的迫切需要,建议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及时启动程序,保障款项到位,保障了紧急情况下群众的基本权益,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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