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6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6,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规定?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6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以案释法之66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6,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规定?

一、案情简介


平阳县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案件的焦点问题


1.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高法已在《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高法在《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当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时开始,而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开始。


三.案件的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何治理好这个问题,牵涉到如何有效法治社会的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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