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流程-簡析

刑事訴訟流程-簡析

何謂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就是司法機關對於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主義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民族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司法規裁判和規制的活動。簡而言之就是通過司法審判或者其他規制活動,對犯罪行為進行認定與制裁。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通過,1980年開始實施。其經歷過三次修改,最新的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10月26日。根據其規定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大主體與三大階段。


一、三大主體:偵查機關、審查機關、審判機關。其分別對應公安(監察委),檢察院,法院。

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或者對屬於檢察機關自我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將認為構成犯罪的案件進一步移送到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檢查機關移送來的案件進行審理,最終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三大階段:立案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1、立案偵查階段。

刑事訴訟的第一階段是偵查機關的立案和偵查,立案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的標誌和必經之路。

偵查機關對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社會活動進行立案偵查,其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先是可以採取期限為24小時的傳喚或者拘傳的強制措施,其次是可以採取最長為37天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再次是經過檢察院或法院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般期限為兩個月的逮捕(繼續延長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立案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確認犯罪事實的存在,和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的側重點在於在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狀態。

2、審查起訴階段

在經過立案偵查後,如偵查機關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具備相應的證據,偵察機關就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作為主辦機關,會對案件進行一個全面的審查,不僅包括對案件的審查,還包括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其審查範圍具體有下五點: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經過審查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對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偵查機關或者自行補充偵查,對不構成犯罪的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對構成犯罪的提起公訴。如認為是屬於自訴案件則告知相關權利人進行刑事自訴。

3、審判階段

在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刑事訴訟流程的第三個階段——審判階段。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即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次審理即告終結的審判制度。

在一審階段,除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控辯審三方到場進行庭審後,法院會在一審期限內做出一審判決或裁定。

第一次經過法院審判,如被告人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法院口頭或者書面提起上訴。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無論是被告人上訴還是檢察院抗訴都必然導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全面的審判後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在二審作出時該案件就意味著刑事訴訟的程序已經終結,被告人將承擔二審法院所認定的結果。

如果被告人對二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只能在刑法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引發再審程序。此外,導致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的情形還有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抗訴。


其簡要流程圖如下:


刑事訴訟流程-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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