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司法邁出溫暖的一步

1907,司法邁出溫暖的一步

  民國法庭圖景

  傳統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官集偵、控、審於一身主動追究犯罪,鐵面無情的包公、藍鼎元等司法官動輒大刑伺候,迫使犯罪嫌疑人盡吐真言,往往贏得人們尊重和信賴。自晚清以降,這種糾問式訴訟,特別是刑訊制度不僅成為西方實行領事裁判權的藉口,更推動了“變法救國”成為朝野上下的共識。1906

  年,檢察組織首次出現在第一部法院組織法《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中,1911年《刑事訴訟律(草案)》確立了國家公訴制度。清朝覆亡後,清末移植的檢察制度為民國所承襲。

  傳統偵查權由此受到檢察權的有力制約,並逐步向現代偵查轉型。“刑當罪則威,不當罪則悔”,古代刑事司法強調迅速對犯罪予以報復和制裁,以穩定社會秩序、實現社會控制;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被視作查明案情的手段,不僅可以“勾攝”“訊”“待質羈押”,還可以“拷訊”。缺乏制約的偵查權極易被濫用,“借傳訊鄰證之名,擾及同村居民以邀原賄,若有殷實之家,但在數百里內者,必百計株連,指為鄰右,名曰飛鄰”。清政府也清醒地認識到偵查權濫用的殘酷現實,1906年的上諭稱:“各府、州、縣或嚴酷任性,率用刑求,或一案動輒株連,傳到不及審訊,任聽丁差矇蔽,象肥而噬,拖累羈押,凌虐百端。”

  1907年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規定了偵查程序文書、偵查主體、偵查權限,對各項強制性偵查行為進行了約束,如偵查人員必須獲得檢察官簽發的廳票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受搜索人以證明書”;“被告羈押之處所,檢察官應隨時視察”。1910年的《刑事訴訟律》(草案)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必須獲得傳票、拘票、押票等法律令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偵查或預審中,非有地方檢察長或預審檢察官之拘票不能拘攝被告人。”檢察權對偵查權進行控制的根本原因在於偵查是公訴的基礎和前提,偵查的質量決定了公訴的質量與結果,只有確保偵查活動合法有效,控訴職能才能合法有效行使。正如民國學者指出,檢察“於法律保障人民權利之義,關係重大”,檢察權對偵查權的約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促進了訴訟文明,使刑事訴訟照進了人文暖色。

  檢察權注重自我剋制,以“知止”傳達司法善意。“知止”常見於經史百家,孟子的“可以止則止”,老子的“知止不殆”,均表達了一種就是“適可而止”“無過無不及,過猶不及”的思想。然而,傳統刑事訴訟一旦啟動,必將引發以下連鎖圖景:鳴冤、告狀、抓人、刑訊、定罪、判刑,即使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疑罪,也應“罪疑唯輕”予以處罰,歷史上的緹縈救父、赦免等做法,寬免的是刑罰,而不是訴訟程序的終止。

  檢察權的誕生讓刑事訴訟有了“知止”的可能。民國初期採起訴法定主義:“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對確無證據證明有罪的案件,檢察廳應不起訴,如《直隸省各級檢察廳辦事規則》規定:“告訴告發事項及由各衙門送案者業經詳細訊問並無犯罪情節,得決定其免訴”。1928年《刑事訴訟法》和1935年《刑事訴訟法》採用起訴便宜主義,賦予了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對於無證據證明犯罪的、證據存疑的以及輕微犯罪的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司法的謙抑性。數據顯示,1928年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率為58%,1935年酌定不起訴率約為63%,檢察機關剋制入刑、重刑主義衝動,“適可而止”“有所不為”,關注社會關係的修復和社會長遠可持續發展,為刑事司法注入了溫情的人文關切。

  檢察權的演進有力促進了刑事格局由傳統的“追擊”型向兩點抗衡、一點裁量的對抗型轉變:一方面,被告人由此成為一個獨立的訴訟主體,“凡審訊原告或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準其站立陳述,不得逼令跪供”。從“跪”到“立”僅有一字之別,卻扭轉了長期以來官老爺高坐大堂,被告人等涉案人員匍匐跪地的傳統做法,張揚了被告人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被告人逐漸擁有了與國家權力抗辯和理性交涉的能力,訴訟民主、訴訟文明、訴訟人道的理念得以張揚。

  另一方面,檢察權與審判權的相互制約促進了司法公正。擔任控訴職能的檢察組織出示證據、指控犯罪,法院對證據不足、證據不合法的起訴可以反對,最典型的反對方式莫過於判決無罪。審判權制約檢察權的同時也須受檢察權制衡,如審判須遵循不告不理原則,這不僅意味著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還要求法院的審判範圍與起訴的範圍相一致;再如檢察組織通過抗訴方式監督審判權,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在大理院二年非字第六〇號案中,被告人為防衛妻子被擄賣,將糾眾持械入室的侵害人刺斃,一審認為被告人不構成正當防衛,經檢察機關抗訴,大理院撤銷原判,改判被告人無罪。

  知往鑑來,在檢察權誕生以來的百餘年間,檢察制度時斷時續,時依附時獨立,凸顯了檢察權誕生、萌芽、發展的進程。回眸檢察制度演進的曲折歷史,有利於找準檢察權在訴訟活動中的定位,釐清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之間的關係,正如志田鉀太郎博士指出:“中國改良司法,實以設立檢察制度為一大關鍵。”檢察權的有效行使才能推動傳統粗放式司法向精密化司法的歷史轉型,更好地保障人權、促進公平公正。

作者:徐清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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