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卞建林:對標民法典精神,將全面保障人權貫穿刑事訴訟中

2020-09-12 15:54

最高人民檢察院

作為“民事主體權利保護的宣言書”,民法典的頒佈將對刑事訴訟法產生怎樣的影響,刑事訴訟法如何回應民法典全面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要求?帶著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

對標民法典精神

將全面保障人權 貫穿刑事訴訟中

專訪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卞建林

謹慎適用強制措施

堅持少捕慎捕

記者: 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會限制案件當事人身權、財產權,民法典的諸多規定對強制措施的執行帶來哪些約束?

卞建林: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現行犯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強制方法。刑事訴訟法中設有專章對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進行規定,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類型,均是針對公民人身權所採取的強制處分。但是,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對公民財產權的強制處分,以及監聽、監控等對公民隱私權的強制處分則均被劃至“偵查”章節之中,作為專門偵查行為予以規制。儘管如此,對公民財產權和隱私權的強制處分,考慮到其強制干預公民基本人權的內在屬性,雖然不屬於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但應在立法上參照強制措施的規範理念予以嚴格控制,進而保證其能夠依法、謙抑進行。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一旦採取強制措施,往往伴隨著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即使沒有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採取強制措施本身所帶來的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結果,也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或者誤產誤工等,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民法典對民事主體方方面面的權利予以保護,實際就是要求國家機關應當謹慎行使公權力,避免對私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與干預。在這種理念與精神的引導下,辦案機關應當謹慎適用強制措施,堅持少捕慎捕,降低羈押率,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防範因為錯誤羈押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構建全覆蓋

普惠制的法律援助制度

記者: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及時獲得司法救濟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我國,當事人可以就哪些事項獲得法律援助?現階段是否有必要將值班律師制度的適用範圍延伸至民事領域?

卞建林: 國務院2003年公佈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範圍與形式,特別是第十一條規定了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訴人等因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目前,從案件數量和經費支出比例來看,民事領域的法律援助佔據較大比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數量和經費支出佔比較小。值班律師制度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子制度,其確立和完善對於彌補傳統法律援助服務的不足,構建一個全覆蓋、普惠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值班律師制度,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在一些國家及我國香港地區,值班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民事法律服務。但在我國內地,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值班律師主要為沒有辯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臨時性的法律幫助。立足我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發展趨勢,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於值班律師的研究主要著眼於如何推進值班律師制度與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銜接,以便更加充分、切實、全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未來是否有必要將值班律師的服務範圍延伸至民事領域,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完善證據標準

合理採信未成年證人證言

記者: 民法典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下調到8週歲,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在刑事訴訟領域未成年證人證言採信方面,需注意哪些問題?

卞建林: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由此可見,年齡並非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證人證言的採信限制。如果是可以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未成年人,其證言應當具有可採性。這一標準與民法典尊重未成年人主體意識的精神實際上是一致的。當然,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作證仍有需要關注的方面。當前,我們不僅需要探索未成年證人的特殊作證程序,還應對未成年人證言的審查判斷問題投入足夠的關注。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證言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審查判斷均過於粗疏,審查的重點往往侷限於“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以及“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而且,“相互印證”要求在證據審查中往往處於支配性地位。為了提升未成年人證言審查判斷的準確性,應當擺脫“印證證明”模式的負面影響,確保未成年人作證能力的適格性與證言信息的完整性,結合客觀性證據判斷證明效果,避免印證流於形式。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需要完善

記者: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實施以來,許多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辦理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門對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等進行了細化規定,為完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空間。目前,刑事訴訟法僅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了原則性規定,您認為是否有必要予以細化,如何細化?

卞建林: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等領域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以訴訟方式履行憲法所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逐漸增多,成為檢察公益訴訟的重要提起方式。不過,應當認識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仍處於制度運行之初,不少問題存有爭議,其中就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以及法律授權的職能邊界等。其實,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有觀點提出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及時增加有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規定。但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間緊、任務重,主要聚焦於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建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以及速裁程序的增設等,並未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加以規範。因而,在未來一段時間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仍是“摸著石頭過河”。考慮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需要明確的法律規範調整,所以未來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及時予以回應,明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權利義務、證據審查以及訴前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從而更好地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功能。

辦理“刑民交叉”案件

人身權與財產權保護應並重

記者: 民法典將會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刑事司法理唸的發展帶來哪些影響?

卞建林: 民法典對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以及刑事司法理唸的影響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刑民並重”或“刑民分離”。“刑民並重”意味著,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應當對民事部分給予更多關注,尤其是當前社會發展迅速,由民事爭議或糾紛所引發的刑事案件越來越多。傳統上針對“刑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刑事訴訟中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在案件處理程序上通常也實行“先刑後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侷限性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民事合法權益的救濟和補償。針對“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實踐中疑難爭議問題較多,但總體上存在兩大基本問題:首先,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操作順序如何把握,是先刑後民還是先民後刑,抑或刑民並重或刑民分離;其次,刑事或者民事判決作出後的既判力問題,即先行作出的刑事判決或民事判決,對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處理的效力如何。上述問題都需要在民法典頒佈的背景下,推動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新的思考和探索。

▶ 二是“人身權與財產權並重”。“人身權與財產權並重”意味著,在保障當事人人身權利的同時,也要注重對其合法財產權利的保障。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程序既關係到依法懲罰犯罪,也涉及人權司法保障。遺憾的是,我國刑事訴訟在傳統上存在著“重人身處罰、輕財產處理”的傾向,偏重於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行為人繩之以法等同於實現正義,未能對涉案財物處理予以同等關注,未能對受犯罪侵害的人及時予以財產賠償。近年來,隨著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的出臺,關於刑事訴訟中的涉案財物處理初步形成了制度框架,司法實務部門也展開了積極探索,“重人身處罰、輕財產處理”的傾向得到一定糾正。但總體而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涉案財物處理的規定仍然顯得較為分散,相關條文表述較為模糊,需要系統性完善,並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措施。民法典對公民、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私有財產權的進一步確認和規範保護,是對我國改革開放成果的法治化,因而依法平等保護各主體財產權的理念應當得到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尊重與遵循。隨著民法典的頒佈,刑事訴訟制度也應對此進行及時回應,努力推動刑事司法理念向“人身權與財產權同等重要、平等保護”的理念轉變。

來源:2020年《人民檢察》第15期

作者:華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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