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關於優化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比”的幾點思考

關於優化職務犯罪案件

“案-件比”的幾點思考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吳巖

【一家之言】關於優化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比”的幾點思考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標誌著以“案-件比”為核心的全新案件質量指標正式建立。“案-件比”,是最高檢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首次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視角為著眼點,綜合考量辦案質量、效率、效果,創造性提出的案件質效評價指標。對檢察機關而言,“案-件比”的推行,不僅是司法理唸的重大轉變,更是檢察管理方式的重大轉變。


客觀分析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比”,不同地區呈現兩種截然不同的現象。一是“案-件比”較高。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難度大,事實疑難複雜、卷宗數冊多,相比危險駕駛等單人單起犯罪案件,辦案週期長。另一方面,從案件體量上看,與普通犯罪、重罪、經濟犯罪等刑事案件相比,職務犯罪案件數量少,所以“案”的基數規模小,部分案件一旦出現延期、退補,拉大了“件”的基數,“案-件比”水漲船高。為此,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通過提高提前介入的實效性,充分運用審查逮捕期限開展實質性審查起訴等工作方法,儘量減少延期、退補,優化“案-件比”。二是“案-件比”較低。因前期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與監委的不斷磨合,監檢銜接工作各種機制陸續出臺,一些單位的職務犯罪案件出現零延期、零退補,“案-件比”呈現出1?1最優比例。儘管如此,我們院依然提出,不要僅僅滿足於案件零延期、零退補,更要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時印發檢察建議、充分釋法說理等手段推動職務犯罪檢察工作真正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整改一方”。


優化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比”,既能提升檢察機關辦案質效,又能增強人民群眾對黨反腐事業的認同感與獲得感,這就需要每一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檢察干警共同努力,把每一起案件辦成典型、辦成精品。


一是樹牢一個理念,即在求極致中實現最優“案-件比”。最優“案-件比”,絕不僅是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案件各個訴訟過程簡單的“1?1”,而是在案件質量最優化的前提下,追求辦案效率最高化,把不必要的辦案環節擠掉,把必要的辦案環節做到極致。


二是釐清兩種關係,即釐清配合與制約的監檢關係,釐清講政治與刑事訴訟主導責任的關係。我們與監委之間,配合是政治原則,制約是法定職責。同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辦案中不能為了片面追求監檢銜接順暢、監檢意見統一,而放棄履行審查起訴的職責,這既不講政治,更不講擔當。要擔負起刑事訴訟中指控犯罪的主導責任,把審查起訴理念向監委、法院延伸,構建維護司法公正、海晏河清的雙贏共贏關係。


三是用好四種方法,即通過提前介入、邊審邊補、不起訴權、認罪認罰,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今年,河南省檢察院在對2017-2019年全省刑事案件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借鑑經濟管理、企業生產等方面的經驗做法,以“對沖法”“挽損法”“剝離法”等方法,優化刑事案件“案-件比”。具體而言,“對沖法”是以提前介入“對沖”案件因取證不到位可能增加的後續辦理成本,要求檢察官在提前介入中全面審閱證據材料,審慎提出意見,助力監委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最大程度解決爭議。“挽損法”是以邊審邊補挽回因證據瑕疵而損失的辦案時間,要求檢察官在審查起訴中積極發揮刑事訴訟的主導作用,對於證據缺失不多、偵查難度不大的案件,在與監委充分溝通後自行補充偵查,無需退補。對於證據缺失較多、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難度大的案件,向監委辦案人員充分闡明補充證據的目的與內容,引導補充完善,以減少延期、退補次數。確需延期、退補,也要講清退補原因、指明偵查方向、明確取證要求,爭取延押一次、退補一次就將證據偵查補充到位。“剝離法”是以大膽運用不起訴,果斷對“不良資產”進行剝離。對於事實證據有重大缺陷、可查性不強的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與監委充分溝通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無需用盡兩次退補。“收益變現法”是以審查起訴環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動案件順利判決,獲取“收益”。加強與辯護律師的溝通,充分釋法說理,推動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加強與法院的溝通,提高量刑建議採納率,防止因工作開展不到位而引發延期審理、被告人上訴等情形。


總之,我們必須以“案-件比”為風向標,踐行刑事訴訟主導職責,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做優做強職務犯罪檢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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