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人生耄耋年

檢察日報


學術人生耄耋年陳光中

學術人生耄耋年


■刑事訴訟是個矛盾的集合體,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這些矛盾事關重大。經過近幾年的反覆思考,在以往學術主張的基礎上形成了更為系統的平衡觀念,即動態平衡訴訟觀,作為自己多年來訴訟法學思想的總結和概括。

■在民主法治思想與動態平衡訴訟觀的指導下,針對當今司法改革的重要問題,提出了系統的具體主張,一是辯護制度的完善;二是刑事訴訟原則和證據規則的完善;三是司法責任制;四是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五是科技時代刑事司法的發展問題。

■對法治的理解是我“終生求”的問題,其內容要點有三:第一,法治就是依據法律治理國家,也就是制度之治、規則之治與程序之治。第二,法治必須與民主相結合,以民主為前提。第三,法治以公正為靈魂。

八十壽辰祝賀會上,我曾吟詩一首:“風雨陽光八十秋,未敢辜負少年頭。伏生九旬傳經學,法治前行終生求。”以詩明志,尚冀耄耋之年在學術上仍能作出新的奉獻。十年來,我體力上逐漸衰退,但學術上仍孜孜以求,不敢有所懈怠。不僅實現了當初的承諾,而且超出了原有預期。現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八十歲之後十年來的學術人生作一番梳理。

著書立說,成果豐碩

十年來,自己仍活躍在法學科研第一線,承擔了“2011計劃”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與轉型”項目、北京市社科重點課題“中國司法改革研究”等多項科研項目。著作方面,共出版個人專著4部,主編及合著專著6本,主編教材4本。其中,我主編出版的《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一書於2012年獲北京市第十二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等獎。主編教材《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6月版),獲北京高等教育經典教材獎、中國大學出版社圖書獎優秀教材獎二等獎;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我主持的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團隊將“中國司法制度史”(三卷本)列入重點課題,分別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國近代司法制度和中國現代司法制度。新著《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於2017年12月出版,貫徹了“以今觀古,以古鑑今,通古今之變”的指導思想,受到法律界的好評,被譽為“研究、闡述古代司法制度的傳世之作”。

十年來,發表文章(包括合著)123篇,同時還有法治雜談及訪談94篇。文章中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刑事訴訟程序和監察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包括民主法治建設見解及案例評析等內容。代表性的有:《關於司法權威問題之探討》《論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在中國的適用》《證據裁判原則若干問題之探討》《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之探討》《我國公訴制度改革若干問題之探討》《關於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與《動態平衡訴訟觀之我見》等。其中,我與龍宗智教授合著的《關於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一文,鮮明地指出深化司法改革必須遵循司法規律,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率先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主張,並應在人事、財物方面削弱對地方的依賴性。

傳道解惑,培育法律高端人才

作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自己仍未離開三尺講臺,繼續傳道解惑,培養法學人才。教育學生,在治學上要“博而後精,學以致用”。在2010年至2019年期間,共出站博士後6人,畢業博士研究生39人,畢業碩士研究生4人。至今,由我指導的出站博士後共9人,博士研究生共101人,碩士研究生共15人。他們當中有的人成為卓有成就的學者,有的成為實務部門的重要骨幹。

為了獎勵優秀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學生、親友的支持下,於2002年成立了“陳光中訴訟法學獎學基金”,面向全國,對學業優秀、科研突出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予以獎勵。同時,還在家鄉浙江省永嘉縣成立“陳光中教育基金會”,促進基層中小學教育事業的發展,以此報效家鄉哺育之恩。

學以致用,助推立法完善

我一貫主張知行合一,學以致用,努力助推立法發展,大致做了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第一,參與立法修改,助推立法完善。在2012年我國啟動刑事訴訟法第二次大修改以前,我曾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並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參考。此次修改中,我全程參與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的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家研討會,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不少有益建議。例如,我所力倡的司法人權保障明確體現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中。我所堅持主張的“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最後也被立法者採納(原《草案》規定“可以訊問被告人”)。其他諸如完善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地位與權利,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主張也在修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吸收。

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公佈之後,我通過媒體報道與發表文章,提出了若干意見供立法機關參考。其中有的建議被立法機關所採納,例如對值班律師職責由提供“辯護”修改為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立足試點實踐,推動司法改革。為配合司法改革的推進,自己身體力行地完成了兩個比較典型的試點項目:第一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試點實踐。該項目自2012年10月起在全國7個省份的10個城市廣泛調研,歷時1年多。最後成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若干問題研究——以實證調查為視角》,文中一些重要觀點更直接被2017年“兩高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吸收。例如,吸收外國經驗,確立重複供述排除規則,採取“同一主體排除”的做法。第二個是為期兩年的“庭審實質化與證人出庭作證實證研究”項目。這次試點和調研工作,從2014年10月啟動,2016年6月完成,內容包括在浙江省溫州市法院、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的試點以及在黑龍江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法院系統的面上調查。在此基礎上成文《完善證人出庭制度的若干問題探析——基於實證試點和調研的研究》,在雜誌上進行發表。

求真務實,完善學術思想

進入80歲高齡以來,學術思想臻於成熟,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學術思想體系。我將自己的主要學術觀點概述如下:

(一)動態平衡訴訟觀

刑事訴訟是個矛盾的集合體,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這些矛盾事關重大。我很早就意識到這一問題的關鍵性,並提出平衡應當成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理念。經過近幾年的反覆思考,我在以往學術主張的基礎上形成了更為系統的平衡觀念,即動態平衡訴訟觀,作為自己多年來訴訟法學思想的總結和概括。刑事訴訟法學上的“動態平衡觀”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保障刑法的實施,程序法對於實體法的實施具有工具價值;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自身具有獨立的價值,即程序法本身直接體現出來的民主、法治、人權的精神,不依附於實體法而存在。司法公正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要保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動態並重。既要承認程序法的工具價值,又不能陷入唯工具論;既要承認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又不能過度誇大,陷入程序優先論。

第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平衡。懲罰犯罪和人權保障,是刑事訴訟法目的的兩個方面。一是,刑事訴訟法必須對犯罪進行追究和懲罰,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二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評價一個國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標杆。刑事訴訟領域的人權保障的重心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並注意保障被害人權利。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對立統一,不可偏廢。兩者必須妥善地加以協調,相互平衡地結合在一起。

第三,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客觀真實是指司法人員通過證明活動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與案件客觀事實相一致。法律真實是指司法人員通過證明活動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真實程度。我國定罪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求定罪證明達到主客觀相統一,這明顯是以客觀真實為理念基礎。但是,司法活動不是以發現真實為唯一價值,還包含人權保障的程序價值,當價值間存在矛盾和衝突時,法律真實起到了平衡器的作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推定、疑罪從無都是典型的法律真實的體現。

第四,訴訟結構上,控辯對抗和審判中立相統一。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刑事訴訟控訴、辯護和審判三者的關係可以概括為:控審分離、控辯對抗和審判中立。隨著和諧訴訟和訴訟效率價值的提高,英美法系辯訴交易制度、大陸法系認罪協商制度在全球範圍內興起,我國也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而刑事訴訟結構在堅持控辯平等對抗的同時,越來越多地增加了訴訟和合的因子。

第五,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合理平衡。提高訴訟效率不僅能夠節約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讓犯罪分子及時得到懲罰,無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被害人及時得到精神上和物質上的補償,從而更有效地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合理平衡,要以公正為優先,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離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必將是反效率、高成本的,因為圖快求多容易造成冤案錯案,不僅損害了公正,而且需要花費更多的司法成本加以糾正和補償。

(二)司法改革的系統主張

在民主法治思想與動態平衡訴訟觀的指導下,我針對當今司法改革的重要問題,提出了系統的具體主張,主要如下:

第一,辯護制度的完善。辯護制度是否發達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誌。目前的辯護制度有待完善。一是加快推進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蓋。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應當對其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援助。二是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是否享有取證權問題。現行法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吸收外國的經驗,明確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收集證據。當然,考慮到偵查階段的特殊性,律師收集證據的權利可設定在其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後,以此減少此項制度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三是保障辯護律師的人身安全。

第二,刑事訴訟原則和證據規則的完善。首先,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應當借鑑國際對此原則的通行表述,以替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2條中不到位的規定,改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並且應當完善並堅決貫徹“存疑有利於被指控人”規則。其次,完善證據裁判原則。我獨自創新性地提出,訴訟證明方式的演進歷史,不應以歐洲大陸為中心,而應擴展至世界範圍,分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證據裁判三個階段。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根據。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定罪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最後,完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第三,司法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關鍵環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權責統一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還是中西方司法文明共同的經驗彙集。司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原則以及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相一致原則。司法責任制的適用範圍應當限定於故意違法的行為,重大過失行為,且造成了錯案等嚴重後果兩種情形。

第四,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強化辯護權保障。正確應對審判階段被告人反悔的情形,被告人可以撤回之前認罪認罰的供述,但法庭應該立即將審理程序轉為被告人不認罪的普通程序。

第五,科技時代刑事司法的發展問題。科技的發展是大勢所趨,我們應當順勢而為,適應這一發展。同時,要積極地推動新技術成果在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領域的應用。要重視大數據分析方法在刑事司法中的應用。於刑事訴訟法而言,既要重視並強化科技的適用性,又要注意這個問題具有一定的探索性,這樣才能讓刑事案件的辦理更為科學、公正和高效。

(三)對法治的理解

對這個我“終生求”的問題,我沒有寫過長篇大論的文章,只有隻言片語的短文或採訪,其內容要點有三:

第一,法治就是依據法律治理國家,也就是制度之治、規則之治與程序之治。我國的法治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方略。法治就是要全國公民,特別是領導人,一律平等地遵守法律,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治的最重要價值就是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裡。

第二,法治必須與民主相結合,以民主為前提。中國古代的法家倡導法治,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是專制法治。對古代的法治思想,應當取其精華,古為今用,但是不能與當代的民主法治混為一談。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在工作決策中應當採取民主決策的方式,完善民主集中制。

第三,法治以公正為靈魂。社會的公平正義是人類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任何妨礙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制度、程序都應當加以改革,社會主義更應是如此。公正司法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也是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重要的一個窗口。如果司法不公,社會公平正義就難以實現。我國的司法從制度層面到實踐層面,都還存在著諸多不足,難以保障公正司法,應當不斷努力加以改革完善。

由於上述學術活動與成就,我有幸得到了不少榮譽。人生難百歲,法治千秋業。倘若九旬之後,能再為國為民做最後一點貢獻,則此生我願足矣!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本文摘編自作者為《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陳光中法學文選(第四卷)》所作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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