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外界怎麼評

“案-件比”外界怎麼評

來源:檢察日報


辦理質量過硬的案件,是司法機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拳頭產品”。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案件質量作為司法辦案的生命線,探索建立了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給檢察辦案帶來深刻影響,也會對整個刑事訴訟環節帶來新的變化。對此,公安機關、法院、律師、專家學者有哪些期待?記者近日進行了採訪。


“案-件比”具有獨創性

反映了檢察工作“求極致”的理念


“案-件比”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創新,也是司法理唸的重大轉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表示,確保案件質量是司法機關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營造公平正義法治環境的最核心內容。“在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中,當事人實際經歷的訴訟環節納入案件質量的考評體系。就此而言,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本質上是一種全新的、質效合一的案件質量觀,更是一種以人為中心的‘司法質效GDP’。”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則認為,“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更多地體現了檢察機關“求極致”的工作理念。“‘案-件比’具有獨創性,在司法領域首創了將‘案數’與辦案環節生成的‘件數’進行對比的辦案質量評價標準。這就要求檢察官將每一個辦案環節都做到極致。”張建偉進一步解釋,“案-件比”評價指標反映了訴訟程序的衍生現象,即辦案環節增多、訴訟效率降低,而辦案環節多的主要原因,是辦案質量可能存在問題,即沒有將工作做到極致所致。通過將“案數”與“件數”量化對比形成比率,可以對一個地區、一個檢察院的辦案情況進行分析,通過分析比例異常的數據,進一步查找辦案中存在的問題並對症下藥,從而實現對檢察機關辦案環節的量化控制,努力達到人民群眾對司法效率與公正的要求。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陳小彪表示,檢察機關處於刑事訴訟中承上啟下的環節,“案-件比”的提出,將進一步促使檢察機關主動作為,履行好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構建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相適應的新型檢警、訴審、訴辯關係。


“這其實是變粗放型辦案為精細化辦案:向前延伸引導偵查,進一步嚴密起訴審查,做好審前過濾,確保進入審判的案件真正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避免帶病起訴,為法庭審判打好基礎;向後延伸則著眼於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過庭審中高質量的控辯對抗,確保法庭公正裁判。”陳小彪認為,“案-件比”也是倒逼檢察官主動提升素質、能力,主動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更高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


更好履行刑事訴訟主導責任

凝聚司法機關最大共識


“案-件比”概念並不是孤立的,它雖然是檢察辦案的質效評價指標,但影響的卻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將對公安辦案環節、法院辦案環節起到凝聚共識、拉動提升的效果。


“案-件比”在檢察系統內被正式提出後不久,河南省南樂縣檢察院立即牽頭與該縣公安局、法院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這場聯席會讓南樂縣公安局副局長趙忠波南樂縣法院常務副院長沙國省記憶深刻。


趙忠波說,“案-件比”是對一個地區刑事案件在各個司法辦案環節質量、效率、效果的直觀反映。“對公安機關而言,最大的作用是督促公安機關將偵查取證工作做細、做牢、做紮實。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不是‘一推了之’,而是繼續積極與檢察機關配合做好補充偵查、調查取證工作。”


沙國省也表示,“案-件比”能夠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程序和規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線辦案民警、法官對此更有直接感受。


河北省新樂市公安局長壽中隊指導員張會強結合自身辦案實際談道:“給當事人帶來負面感受的不捕複議、退回補充偵查、不起訴複議等程序,均屬非常態化、非必經程序,減少這些程序,讓刑事案件在常態化程序內結束,能實現辦案質效最高、司法資源投入最少、當事人感受最好和‘三個效果’最優。”


長春市公安局民警倪春雨也表示,在“案-件比”指標的引領下,檢察機關能夠更好發揮提前介入偵查的作用,使證據更早更快達到指控標準,強化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的聯繫,提升刑事案件辦理質效。


“‘案-件比’要求檢察機關依法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程序,盡力縮短辦案週期,讓當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正義,提高審前司法活動的質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法官祝仰輝說,刑事案件在進入審判環節之前,檢察機關有大量工作需要開展,如果這些工作都能在審前階段做到極致,將大大提升案件審判效率,減少群眾訴累,提升對整個訴訟程序的滿意度。


河北省新樂市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陳勝義對此同樣表示贊同,他認為,“案-件比”最大的作用就是使刑事案件以更快的效率、更高的質量進入審判階段,減少撤回起訴、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等非必須程序,有助於案件的快速審理判決,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不少律師也對“案-件比”充滿期待。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任麗華認為,“案-件比”將推動檢察機關不斷完善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相關制度,提高辯護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參與度,充分發揮辯護律師作用,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川省人民監督員、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軍也表示,“案-件比”體現了當事人對具體案件的實際感受,強調訴訟流程的過程性評價。“對律師而言,司法程序的優化使得我們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少了很多程序麻煩,能夠更加專注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同時,司法機關積極主動推動案件進行,也減小了律師和當事人的壓力。”陳軍說。


“案-件比”不能一刀切

更不能為了指標好看而降低辦案質量


“案-件比”是一個全新的工具,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和專家學者對用好這個工具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見。


吉林省長春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馬延峰說,“案-件比”是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檢察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創新舉措,有助於強化案件質量的生命線意識,推動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的整體提升。“目前,長春市檢察院和部分基層院正在進行檢察官績效考評試點,希望將‘案-件比’落實到具體的業績考核指標中,倒逼檢察官轉變觀念,提高辦案能力,也帶動偵查水平的提升。從長遠看,要通過逐步優化‘案-件比’,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落實到具體司法辦案中。”馬延峰說。


河南省南樂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玉林也表示,“案-件比”將倒逼檢察機關更加註重提高辦案質效,同時推動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共同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河北省新樂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董新則認為,“案-件比”進一步壓實了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例如審前階段的不批捕複議、不批捕複核、不起訴複議等指標以及審理階段的撤回起訴、被告人上訴等指標,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貫穿訴訟全過程,有助於構建維護司法公正的雙贏多贏共贏格局。


對於“案-件比”究竟應當如何操作,怎樣才能最大化發揮“案-件比”促進司法質效提升的作用,專家學者也給出了中肯建議。


張建偉建議,對於司法人員的評價和管理,應當超越行政人員的管理窠臼,要在充分研究司法規律的基礎上對司法人員及其活動進行評價和管理。“‘案-件比’是一項導向明確的制度,要在開始實施時就把好質量關。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要嚴格遵循司法規律,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單純為了‘案-件比’違法辦案,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切實做到該退延的還得退延,不能放縱犯罪,更不能變成司法交易。”張建偉說。


陳小彪也認為,檢察機關辦案要始終堅持“案件質量是司法辦案生命線”的原則,進一步探索完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案-件比’指標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應該是永恆不變的,需要繼續革除弊端,對一些數據指標異常的案件,注重客觀評價和動態調整,注意標準化管理與人性化管理之間的平衡,合理協調評價指標與檢察官個人業績考評。”陳小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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