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侵權 機構擔責

【案情回放】

原告劉佔芬因與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七醫學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原告劉佔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保定中心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總計2355363元,按照40%參與度請求共計94214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1042145.2元;2、訴訟費以及鑑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保定中心醫院辯稱,保定中心醫院診療行為規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第七醫學中心辯稱,鑑定意見中第七醫學中心沒有過錯和因果關係,第七醫學中心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根據鑑定意見書:保定中心醫院在對劉佔芬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次要。第七醫學中心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基於上述意見,被告第七醫學中心對劉佔芬的診療行為並無過錯,原告要求第七醫學中心承擔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可以認定被告保定中心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於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定中心醫院進行賠償,考慮其過錯程度及性質,責任程度以35%為宜。

判決:一、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劉佔芬醫療費95177元、護理費296541元、交通費3500元、住宿費8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40元、營養費25200元、殘疾賠償金92391.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佔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職務行為侵權 機構擔責

【恆略論法】

恆略律師李永慧律師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另外,在本案中,因為原告的健康權受到損害,法院酌定支持8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原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直接造成損害結果的醫務人員並不是適格的被告,醫務人員的過錯需要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承擔,但是,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可以事後對具體有過錯的醫務人員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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