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不領結婚證就不會構成重婚罪了?看看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吧!


婚外戀----指的是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對於這種戀情,嚴重者將會面臨刑事責任,即可能成立重婚罪!

你以為不領結婚證就不會構成重婚罪了?看看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吧!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此條文,有人認為只要不領證就能夠避免刑事法律的追究,不會成立重婚罪;也有人認為自己即使與有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是對方成立重婚罪。這種想法顯然是對刑法中關於“重婚”的定義不瞭解,但是不知法也不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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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重婚罪的行為主體有兩類人

  • 一是重婚者,即已經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這裡的配偶關係既包括經過合法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也包括未經過合法登記但事實上已經形成的夫妻關係。
  • 二是相婚者,即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對於這一類主體,他們實際上是第一次合法登記結婚或者建立事實婚姻關係,但是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一類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第一種主體的行為相同,所以我國刑法將這一類主體也明文規定能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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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為方式:

  • 一種是重婚者與有配偶的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 二是重婚者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

對於第二種行為方式。由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會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認為事實婚姻關係不應成為重婚罪的類型之一。對此,筆者也更認同刑法學大家張明楷老師的觀點: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第二種行為方式不構成重婚罪。事實婚姻關係,是公開以夫妻的名義長期的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的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係,這種夫妻關係的存在就已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所以有必要認定這種情況也會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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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對於事實婚姻關係的範圍界定也不應太寬,一般的同居關係、包養關係等不被民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3.責任形式:故意。有重婚行為不一定構成重婚罪,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與他人結婚要構成重婚罪,則必須明知對方有配偶,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的,不構成重婚罪。

通姦與姘居行為構成重婚罪嗎?

重婚這一行為是兩個婚姻關係的重合,所以對於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或者臨時姘居的,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通姦或者姘居的,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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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內容,你對重婚罪的認定有所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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