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後奪刀反殺,檢方:奪刀可以但反殺犯罪

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當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非法侵害但請求公權力救濟遠水不解近渴時,可以進行自力救濟。當然為了防止防衛權被濫用,《刑法》也對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否則多會以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判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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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看,構成正當防衛的要件很簡單,便於理解和適用。然而在實踐中,這是個困擾著司法界多年的難題。既往,判定正當防衛的案例屈指可數。現在我們就來通過最近引發熱議的一個案例展示一下為何正當防衛很難被認定。

2011年11月15日凌晨時分,貴陽市李先生的女兒在自己家樓下被歹徒持刀劫持,女兒大聲呼救。聽到呼救的李先生衝下樓去與歹徒搏鬥。據現場多名目擊者反應,持刀劫持李先生女兒的歹徒具有強烈的行兇意圖,而在最初搏鬥的過程中李先生處於防禦狀態,並未進行實質性的攻擊行為,但在頭部遭到歹徒連砍三刀以後,他才實質反擊,最終他奪得了歹徒手中的刀,將其刺傷並導致歹徒死亡。李先生本人也受傷嚴重,經搶救才脫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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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發生後,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李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其向當地人民法院就李先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提起了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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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辯護律師稱,檢方的觀點是李先生在將歹徒的刀奪下以後,歹徒對他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危險狀態已經終止,此後李先生用刀刺殺歹徒並導致歹徒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說,奪刀可以,但反殺犯罪。

檢方如此認定的依據在於根據刑法理論,構成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且造成的現實危險威脅刻不容緩。根據檢方的理解,持刀的歹徒確實會對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但在李先生將刀奪下以後,這種威脅就不存在了,所以奪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殺死了歹徒,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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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此種認定的邏輯,無論是學過法律還是沒學過法律的人大都不能認同。因為既然李先生能夠奪得歹徒的刀,那麼在搏鬥沒有結束之前歹徒完全也有可能再奪回刀從而要了他的命,畢竟歹徒已經連砍了李先生頭部三刀,李先生沒死純屬走運。但是檢方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或者故意忽視了這一點,而是冠冕堂皇的開啟了上帝視角。反正歹徒已經被李先生殺死了,沒有人能夠證明如果李先生不殺死歹徒就會被歹徒殺死。

就是在這樣的判定邏輯下,導致以前正當防衛的案例少之又少,再加上民間一項有“誰死誰有理”的傳統,歹徒的母親一而再再而三的反覆糾纏也給檢方施加了壓力。索性,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最後從輕或者減輕,判個幾年有期徒刑,這樣好像可以息事寧人。只是,傷了公正和人心。當李先生和歹徒搏鬥身陷險境的時候,檢方或許在加班加點或許已安然入睡,無人知曉和顧及。而當李先生殺死歹徒並僥倖生存以後,檢方及時出現並且指控他犯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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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崑山龍哥案以後,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日趨科學合理,認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本案最終當地人民法院認定李先生構成正當防衛,無罪並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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