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相約開房說好有所表示,事後卻耍賴不給錢,是否構成強姦罪?

小王與小麗在打遊戲的時候認識的,經過幾天的聊天。兩人還算聊得來,於是便一塊兒出來約會見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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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一塊兒吃了個飯。小王便邀請小麗去公園轉轉,天色已晚。小王便提出,晚上不回了,去出去開放房的要求。小麗便提出要求,說想買一件新衣服,讓小王稍作表示(意思就是想要點錢)。小王說放心吧,肯定會有所表示的。於是小麗便和小王一塊來到了賓館。網友相約開房說好有所表示,事後卻耍賴不給錢,是否構成強姦罪? 發生關係後,小王覺得自己又請吃飯,又開房,已經花了不少錢。所以就說自己最近手頭緊為由說過幾天再表示。小麗非常生氣,於是便報警,說小王強姦了自己。

那麼小王對小麗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呢?警察又會如何處理?

首先看一下法律對強姦罪的定義。
刑法中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不可侵犯權。婦女需要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發生關係。客觀構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重點是需要違背婦女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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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小王與小麗發生關係前,講好了條件是事後小王有所表示,所以小麗才自願與其發生關係。所以不能構成強姦罪。
是否構成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賣淫嫖娼,主要看是否談好價格,或已經給付金錢財務並且著手實施。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外的原因,已經發生性關係,但未給付金錢財物的,可以按照賣淫嫖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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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麗說讓小王表示表示,就是在索要財物。但事後因為小王個人原因沒有給付。所以他們的行為構成賣淫嫖娼。但賣淫嫖娼不屬於刑事案件,所以也不能認為他們是賣淫嫖娼罪,只會對他們進行行政拘留或處罰。

小王是否構成詐騙罪

由於小王小麗的行為本來就屬於是違法行為,當然不會受到法律保護,所以雖然他們事先商量好的事情,沒有兌現,但並不能說小王構成詐騙。


最終警察對他們兩人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進行15天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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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旨在保護女性。但是也致使部分女性思維越來越詭異,往往是男性變成弱者或者被害者。男人在外邊也要注意學會保護自己,不能被一些有目的的女性給套路了。這種女性往往會利用法律的短板,陷害男性,騙取錢財。警方也應該對這種案件多加推敲,判斷,不能女方說強姦就抓人,這樣會使這些不法女性更加的得寸進尺,囂張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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