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別讓你的養殖場(合作社)成了違法建設!

今天我們在前幾天的基礎上,和大家介紹一下設施農用地的監督管理。從字面上理解,監督管理應該屬於國土農業等部門的責任,但又切實關係到廣大設施農業經營者的利益,為了方便大家,筆者盡力從設施農業經營者的角度向大家介紹。

第一、設施農用地各方的監管職責。

主要涉及三個部門,分別是國土、農業和當地政府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小心!別讓你的養殖場(合作社)成了違法建設!

第二、設施農用地違法情況分析。設施農用地違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突出表現是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建設辦公樓、廠房、職工宿舍等永久性建築。這個是執法檢查的重點,也是各部門打擊的重點。筆者曾在網上看到湖南省永州市一起設施農用地違法案例,就是這種情況,由於其佔地面積較大,土地破壞程度嚴重,最終其法人被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拘留,並且還支付了接近60萬元罰款。

二是批少佔多,突出表現是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建設超過限值標準,這一類也是比較多的。

第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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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將這一個問題提出來是因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很多項目佔用耕地面積,稍不注意,很容易觸犯這一罪責。更加嚴重的是,這是一項觸犯刑法的罪名,一旦觸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筆者不是搞法律的,只能簡單和大家介紹一下:

一是法律依據,《刑法》第342條,以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是量刑依據,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並且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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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另外,最近,我在集中解答設施農用地的相關問題。悟空問答,微頭條裡面都有我的相關文章,對我的文章感興趣歡迎關注點贊,您的肯定,是我不斷前進的最大動力。(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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