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持刀砍殺小學生案兇手以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他會被判死刑嗎?

Serials


如此兇徒必須死刑!

把罪惡的黑手伸向無辜而弱小的孩子,這是哪個國家,哪個民族都不允許的,是被所有人唾棄的行為。



黃某的殺人動機更是令人髮指,因為自己沒本事,連養活自己都成問題,找不到工作,事事不順,於是遷怒於社會,遷怒於無辜的孩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兇,最終造成了兩死兩傷的嚴重後果。

有預謀有安排的故意殺人,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黃某的此種行徑,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該是死刑!

這種人已經沒有悔改的必要了,大眾也不需要惡魔的懺悔。只有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才能告慰死者,才能平復眾怒,才能警示後人。

支持判處黃某死刑!


夜雨如書


從目前來看,兇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從程序上可能還需要歷經一審、二審、死刑複核程序。

事件回顧

1.2018年6月28日,一男子持刀在上海市浦東路附近砍傷了剛放學不久的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的三名學生以及一名學生家長。隨後,被砍傷的三人被送往醫院救治,其中兩名學生救治無效死亡,另外兩人無生命危險。

2.警方隨後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據該犯罪嫌疑人透露,其砍人的原因是因為覺得生活無望,於是產生了報復社會的心理。



3.同日,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發佈《給世外小學家長家長的一封信》,呼籲大家並肩站在一起。

4.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檢察院發佈消息,稱已經依法對該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兇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極大!

判斷兇手是否可能被判處死刑,一般從兇手涉及的罪名、量刑和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性來進行判斷。

首先從涉及的罪名和量刑而言,兇手持刀殺害了兩名小學生,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而其持刀同時傷害了兩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最高的量刑為死刑立即執行,本案死亡2人,受傷2人,情節極其惡劣,已經足以讓兇手判處最高的刑罰!

其次,從兇手的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而言,兇手對如此可愛的小學生痛下殺手的原因居然是覺得生活無望?!生活無望你就可以隨便殺人,隨便傷害他人,而且還專挑弱小的小學生下手,這是多麼無恥、欺軟怕硬的行為!這個犯罪動機多麼的惡劣和殘忍!

從社會影響來看,在這個事件發生後,整個上海的中小學生的家長都人心惶惶,因為這次事件發生在學校旁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讓無數人都開始擔心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讓大家陷入了一片恐慌之中。

因此,綜合判斷而言,這次兇手是死罪難逃了!在你臨死之前,再讓大家看一下你醜惡的嘴臉!


李欽宇


為報復社會而殺害兒童,不會得到法律的寬宥

2018年6月28日,黃一川趁小學中午放學時間,持刀在上海市浦東路附近砍傷了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的三名男童和一名女性學生家長。經搶救,其中一名學生和女性家長無生命危險,但另兩名學生因搶救無效死亡。

6月2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對黃一川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查,黃一川於2018年6月來到上海,只因為生活無著落意圖報復社會,而產生殺害學生的想法。而黃某稱自己是社會弱勢群體,希望法律能對其從寬處罰。

判處死刑的影響因素:

從世界刑法趨勢而言,對於死刑存在爭議極大,很多國家已經廢除死刑,或者設置死刑但對死刑的判處和執行採慎重態度。同樣,作為我國的刑罰趨勢,也同樣朝著少殺慎殺的方向發展。

但不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死刑的判罰如何慎重,當判處嚴重暴力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中故意殺害被害人,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虐殺等惡劣行為的態度,卻始終沒有改變。

從黃一川的行為判斷其主觀犯罪惡性:

一、黃一川有預謀的實施殺人行為:

6月2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黃一川隨身攜帶一把菜刀,從居住的旅館出發,乘坐公交車到達桂林西街世界外國語小學附近,伺機行兇作案。中午11時許,其看見該校學生放學,因顧忌校門口有保安巡邏,便尾隨學生,在離校門口130米左右處

持刀砍向3名學生和1名家長。

在案件中,有幾個重點值得注意:

(1)作為犯罪兇器的菜刀,為黃一川自旅館中攜帶而出;

(2)黃一川離開旅館後,乘公交車到達案發地附近;

(3)因顧及學校保安巡邏,尾隨被害人達130米。

從上述三點可以很明確得出一個結論:黃一川故意殺人的犯罪意圖明確,且事先有所預謀。

而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的審判實務上,對於激情殺人和預謀殺人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差別很大。

對於預謀殺人者,首先考量死刑的適用,其後考慮是否存在法定和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二、黃一川的犯罪行為對於社會影響極大:

從犯罪對象的選擇上看,黃一川選擇向小學學生下手,雖然在《刑法》故意殺人一罪的規定中,並未區分被害人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的不同,但從社會情理角度上講,殺害兒童所能夠引起的輿論議論和憤怒,要遠超過對於成年人進行的犯罪。

從犯罪地點的選擇上看,黃一川選擇在學校門口附近的馬路上公然犯罪,在公共場所進行的殺人行為,所引起的社會震動和影響也遠超過在相對封閉的空間內作案。

無論從哪一點來講,黃一川的殺人行為,足以引起社會的極度憤慨和高度的輿論關注,足以達到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程度。

所以,從法律上講,黃一川故意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的規定,依法可以判處死刑;從犯罪手段上講,黃一川有預謀殺人且持刀連續砍死砍傷多人,手段可達殘忍程度;從社會輿論角度上講,黃一川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社會極其惡劣的影響和社會的震怒。

三點綜合來看,黃一川一審被判處死刑基本可以確定。

前提是,黃一川在一審審理期間不會出現諸如被鑑定為精神病且案發時處於病發狀態,對於行為性質缺乏基本的認知;或者在一審期間突然暴病而亡等情形。

而本案是佛存在其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由於案卷材料尚未公開,還需要在一審時視公訴方舉證情況而定,但預測不會有足以抵消死刑認定的情節存在。


而至於說黃一川自己提出的“弱勢群體請求從寬處罰”的請求,我只能說,法律尊重你提出請求的權利,同樣,法律更有拒絕你的訴求的權利。


高萌Goal


紅塵認為一一本案從案發、刑拘、批捕、到提起公訴,僅僅一個半月時間,應屬於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重大督辦案件,只要通過法院審理查明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必定會判處案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算案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高院,其結果也只會是維持原判。也就是說,在已知案情事實和證據的狀態下,本案案犯必死無疑,神仙難救。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於惡性兇殺案,並造成兩死兩傷的嚴重後果。

二、本案的犯罪動機是報復社會,針對的是未成年的、毫無反抗力的幼小學生,社會影響特別巨大,足以夠成刑法意義上的情節特別嚴重,性質極為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各項要件。

三、案犯報復社會的理由是生活困難、無望厭世,說明該案犯既沒有經濟實力,也不受親朋待見。換句話說,也就是既沒人會救他,也沒有錢買命一一在當今慎用死刑的法治狀態下,如果有經濟實力給予受害人足夠的補償,求得親屬或受害人(傷者)的民事滿足和刑事諒解,或許有可能獲得輕判保命的機會。

四、就算有人出錢為案犯贖罪買命,只要受害方堅決不接受,再多的錢也只是廢紙一堆。

所以,紅塵的觀點是,本案案犯因生活無著而厭世報復,殺死殺傷無辜孩子多人,象這種喪失人性的畜生,案發前活在世上就已經多餘,如今判其死刑,已佔了最大的便宜,只有地獄才是其最後的歸屬。


愛灑紅塵


我認為黃某一定會被判處死刑。他屬於那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類型。參考以往的案例,黃某一定會被處以極刑。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第一雖然我們國家的死刑判決講究的是少殺、慎殺,僅對部分罪大惡極的犯罪保留死刑威懾。但這個案子中,黃某選擇在小學門口,砍殺學生,既屬於蓄意殺人,又屬於在公開場合殺人,且最終導致兩名兒童死亡,其具備了故意殺人罪中從動機到結果的全部加重環節。如無重大立功表現,黃某肯定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可以參考的案例中,河南馬高潮在2016年駕車衝撞放學的高中學生,導致一人死亡十一人受傷。2017年7月6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馬高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8萬元。2018年8月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高潮執行死刑。另外,2018年7月10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米脂縣第三中學學生在放學途中遭遇趙澤偉襲擊,導致9名學生死亡,12人受傷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可見,對於故意砍死砍傷學生的案件,只要結果惡劣,一定會被判處死刑。

第三世界就是這樣,有耶穌也一定會有撒旦,有天使也一定會有魔鬼,有真善美也必定會有假醜惡,有柔情也必定會有暴力。撒旦的出現,讓人們更加堅信耶穌;魔鬼的猙獰,讓人們更加愛護天使的美好;假醜惡的泛濫,讓人們更加珍視真善美的價值。魯迅先生說: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黃某報復社會,那是因為他的命運不是他無力改變,是他不想改變,一味地將自己的無力無能歸咎於社會,這是懦夫的表現!可是明明是個懦夫,卻偏偏用屠戮的行為來掩飾自己的怯懦。既然如此,就讓這樣的懦夫去死吧!


律師獨角獸


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大,因為通過新聞可以得知男子行兇的原因是因為生活沒有著落,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才釀下慘劇!

事情原委:

2018年6月28日11時30分許,上海世外小學浦北路校區門口一男子持刀砍傷3名小學生與一名成年人,造成2名受傷男童經搶救無效死亡,另1名受傷男童和女性家長無生命危險。犯罪嫌疑人黃某(男,29歲),無業,今年6月初來滬,其交代因生活無著產生報復社會念頭,進而行兇。

2018年6月29日,該案犯罪嫌疑人黃一川被依法逮捕;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對“6?28”浦北路持刀殺人一案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分析死刑的可能性:

首先死刑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另外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從行兇動機來看,其目的是為了報復社會,導致兩名男童死亡。

從犯罪手段來看,其持刀當街砍殺小學生,行為惡劣,危害性大,對社會報復心重。

從犯罪結果來看,兩名學生死亡,兩名學生送醫的情況來看,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於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男子因報復心理持刀砍殺學生造成2死2傷的嚴重後果,單純從法律條文上理解,其判處死立執的可能性也極大。

其次,男子辯稱自己是弱勢群體並報復社會砍殺學生的這種說法並不能成為其減輕或從輕處罰的理由,因為男子行兇時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故而對於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其是知曉的,故而在這種情況下對男子不具備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情況下,我個人偏向於認為男子死立執可能性極大。

最後,再來看看這幾年發生的故意殺害學生的事件:

  • 2010.3.23 福建南平實驗小學,8死5傷;
  • 2010.4.12 廣西合浦小學生下學路上,2死5傷;
  • 2010.4.28 廣東雷城第一小學,16人傷;
  • 2010.4.29 江蘇泰興鎮中心幼兒園,4死28傷;
  • 2010.4.30 山東濰坊尚莊小學,5傷,兇手自殺;
  • 2010.5.12 陝西南鄭民辦幼兒園,7死21傷,兇手自殺;
  • 2014.5.20 湖北麻城五里墩小學,8傷;
  • 2014.9.1 湖北十堰鄖西縣東方小學,5死4傷,兇手自殺;
  • 2015.3.20 廣東汕尾海豐新園小學,3傷;
  • 2016.11.25 陝西漢中三里村小學,9傷;
  • 2017.1.4 廣西憑祥民辦幼兒園,11傷;
  • 2017.5.24 廣西桂林秀峰區午託班,3死2傷;

願逝者安息……


麋鹿說法


於情於理於法,我認為應該死刑!

時間:2018年6月28日

地點:上海世外小學

人物:犯罪嫌疑人黃某


事情的經過:2018年6月28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一把菜刀,乘車到世外小學附近伺機埋伏等待放學的孩子,孩子放學後由於校門口有保安無法下手,於是他尾隨放學的孩子走了一百多米,隨即開始行兇,當場砍到三名學生和一名家長,在家長和民警的共同努力下將其制服!

向學生施暴的惡案件越來越多,我們要思考在懲治罪犯的同時,也應該思考如何能更好的對孩子的保護。 無獨有偶今年在陝西米脂同樣發生了一起針對學生的惡性案件。



時間:2018年4月27日下午六點半

人物:犯罪嫌疑人趙某

地點:米脂第三中學門口


事情經過:由於嫌疑人心理變態,想要報復社會,把施暴的目標選到了學生,而這些學生也遭遇了他們一生中的噩夢,嫌疑人瘋狂的持刀砍向放學的學生,導致十九人受傷,其中九人死亡的重惡性事件的發生,其嫌疑人一審被判死刑!

兩件事情具有很多的相同點,共同的施暴人群都是手無寸鐵的學生,導致多人死亡,所以我認為兩件案件的審判結果也應該相似,從法律層面來講,黃某應該被判處死刑!


步月故事匯


大家好,我是一張過去的CD,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大家踴躍參與討論,歡迎大家積極留言,您的關注是我最大的動力!

事件回顧:6月28日11時31分,徐匯公安分局接110報警稱,浦北路近桂林西街附近1名男子持菜刀砍傷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長。接報後,公安民警立即到場處置,在過路群眾的配合下當場控制犯罪嫌疑人黃某,同時將4名傷者迅速送醫救治。目前,2名受傷男童經搶救無效死亡,另1名受傷男童和女性家長無生命危險。

身為父母,最大的心願莫過於子女健康快樂的成長。原是一個再尋常不過的放學時間,卻因為一個對生活無望的“狂徒”,改變了這尋常的一天。而在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對“628”浦北路持刀殺人一案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那麼,“6.28”浦北路持刀殺人一案,兇手會被判處死刑?一起來看看吧!

【看法一】

判斷兇手是否可能被判處死刑,一般從兇手涉及的罪名、量刑和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性來進行判斷。首先從涉及的罪名和量刑而言,兇手持刀殺害了兩名小學生,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而其持刀同時傷害了兩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最高的量刑為死刑立即執行,本案死亡2人,受傷2人,情節極其惡劣,已經足以讓兇手判處最高的刑罰!其次,從兇手的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而言,兇手對如此可愛的小學生痛下殺手的原因居然是覺得生活無望?!

生活無望你就可以隨便殺人,隨便傷害他人,而且還專挑弱小的小學生下手,這是多麼無恥、欺軟怕硬的行為!這個犯罪動機多麼的惡劣和殘忍!從社會影響來看,在這個事件發生後,整個上海的中小學生的家長都人心惶惶,因為這次事件發生在學校旁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讓無數人都開始擔心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讓大家陷入了一片恐慌之中。因此,綜合判斷而言,這次兇手是死罪難逃了!在你臨死之前,再讓大家看一下你醜惡的嘴臉!


【看法二】

分析死刑的可能性:首先死刑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另外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從行兇動機來看,其目的是為了報復社會,導致兩名男童死亡;從犯罪手段來看,其持刀當街砍殺小學生,行為惡劣,危害性大,對社會報復心重;從犯罪結果來看,兩名學生死亡,兩名學生送醫的情況來看,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於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男子因報復心理持刀砍殺學生造成2死2傷的嚴重後果。

單純從法律條文上理解,其判處死立執的可能性也極大;其次,男子辯稱自己是弱勢群體並報復社會砍殺學生的這種說法並不能成為其減輕或從輕處罰的理由,因為男子行兇時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故而對於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其是知曉的,故而在這種情況下對男子不具備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情況下,我個人偏向於認為男子死立執可能性極大。


給你一張過去的CD


自古“殺人償命”,上海砍殺小學生案的兇手應當被判處死刑。

一個成年人出於對社會的不滿,持刀砍殺手無寸鐵的小學生,造成二人死亡,這種情節何等惡劣!殺人就應當償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性命,為什麼就不能剝奪他的性命?更何況是連殺兩人呢?所以對這個被告人判處死刑,應該是毫無懸念的。



首先,應當嚴厲打擊犯罪分子,有些犯罪分子心狠手辣,作惡多端。不狠狠打擊,難以平民憤。

雖然現在貫徹少殺慎殺的方針,但是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該殺的還是應該殺,該判死刑的還是應當判處死刑,這樣才能夠震懾犯罪。

其次,對犯罪分子不能心慈手軟,犯罪分子膽敢違法做案,與他認為法律奈何不了他有關,也可能他認為自己殺了人沒有事等等。

犯罪分子犯罪後,都想求得別人的原諒。那麼犯罪分子犯罪時被害人求得的犯罪分子的原諒,犯罪分子原諒了嗎?所以對犯罪分子不能一味地寬容,該嚴打的還應當嚴打。

最後,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應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任何人犯罪也都應到法律同樣的制裁。

所以對於上海發生在這一殺人事件,相信法院是會作出正確判決的。


法重情深


上海持刀砍殺小學生案兇手以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結果會是怎麼樣的?會不會被處以死刑?

反正我認為這位兇手已無生還之可能!


事情發生的經過:

6月2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黃一川隨身攜帶一把菜刀,從旅館出發,乘坐公交車到達桂林西街世界外國語小學附近,伺機行兇作案。

11時許,其看見該校學生放學,因顧忌校門口有保安巡邏,便尾隨學生,在離校門口130米左右處持刀砍向3名學生和1名家長,行兇過程中被迅速趕來的接報民警、學校保安和周邊群眾制服。

經醫院全力搶救,2名學生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1名學生和1名家長受傷、無生命危險。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6•28”浦北路持刀殺人一案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會不會被判處死刑,在於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規定。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個罪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上述法條的規定,對於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分子的量刑,首先考慮的是適用死刑。


我國刑法及現行刑事政策都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及其嚴重,是指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以報復社會的動機、肆意殺害手無寸鐵的學生,致兩人喪失生命,其危害後果已經是嚴重到無以復加了,因為什麼還比生命更重要!

我國在刑事政策方面一直在強調慎用死刑,但也一直沒有取消死刑,其目的就是為了打擊此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如果這樣的犯罪分子還不能被處以死刑,那以後恐怕就沒有可以適用死刑的案件了。


我們靜待法院的審理吧:

一審後,可能還有二審,程序依法進行,只待結果;

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複核程序核准。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然後由執行法院在指定日期內執行。


關注北京郭廣吉律師,瞭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