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遺產管理人制度

北京市煒衡(濟南)律師事務所 高景言

《民法典》第六編繼承中首次設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原來的《繼承法》沒有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僅僅是規定誰佔有遺產,誰就是遺產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條至1149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包括遺產管理人的法定、推選、擔任情形,遺產管理人爭議情形的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取酬。

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於化解繼承人之間的紛爭,促進家庭和睦,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平等保護繼承關係中遺產權利人的利益。

一、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1、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人即為遺產管理人。

2、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3、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4、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5、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就是遺產管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

1、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三、遺產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四、遺產管理人有權獲取報酬

基於遺產管理人但負責職責以及可能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著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遺產管理人享有獲得報酬權。因此,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這有助於促進遺產管理人的工作積極性,保障遺產的安全。

五、遺產管理人的資格問題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

2、與繼承人或部分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適宜擔任遺產管理人。

3、破產者和無力償債者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目前在溫州已經出現個人破產試點。對於債務纏身的個人,不應當指定為破產管理人。

4、基於遺產的範圍越來越廣泛,不僅涉及房屋不動產、動產,還涉及股權、基金等財產,選擇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專業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應當成為恰當的選擇。

六、需要司法解釋解決的問題

1、應賦予遺產管理人一定的法律地位。比如,以遺產管理人的名義起訴、應訴,追回被繼承人的財產等。

2、遺產管理人與繼承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3、遺產管理人如何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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