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吗?

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形:

一、勤工俭学,利用课余时间兼职。

二、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或自愿到校外企业实习。

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工作为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这三种情形下双方形成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吗?

当然不是咯!

第一种情况 勤工俭学、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的劳务工作仅仅为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哦!

第二种情况 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或自愿到校外企业实习,校外企业一般不支付实习人员提供劳动的对价,而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是劳动关系哦!

第三种情况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工作为目的的“毕业实习”,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的。

那么我们怎样区分双方之间是否是以建立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毕业实习”呢?

重点要看↓

  1. 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薪资报酬、福利待遇
  2. 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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