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訴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再審,無正當理由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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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的意思就是如果一個民事訴訟案件通過法院一審審理並依法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提出上訴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 沒有經過二審的民事訴訟案件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無論原被告雙方有沒有正當理由都是不能申請再審的,只有經過了二審的民事訴訟案件並得到了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後,無論原被告雙方有沒有正當理由都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再審申請權利、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的。


天馬行空aidlke


不上訴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再審,無正當理由如何解釋?

這來自於最高院的一個裁判案例。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裁定書認為,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

也就是說,面對一審判決,你都不提起上訴,自然認為當事人服從判決。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再次申請再審,這其實就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也是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所以最高院才這個案件中確立了這樣的一個觀點,不上訴而申請再審的,一般不予受理。個人認為這個並不妥當。是否再審還是應當回到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再審也是為了糾正相應的錯誤。若案件確實存在錯誤,法院還是應當依法再審。


葉律師


這個只是判例的觀點,不上訴申請再審是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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