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5781938663191
難,時間越長,越難。
家父被熟人借錢,也是這樣,從1998年打官司,到父親2018年去世,僅僅要回來百分之十幾。花在官司上的精力和財力甚至更多。
唉! 全是淚。
丸子啊太
沒啥辦法,祈禱人家良心發現吧。我和你一樣只是時間短點也是18萬多13年判了到現在都執行不到錢,一句話讓我提供財產線索,我要求上失信名單別讓欠款人出境了,結果今年我又申請恢復執行告訴我身份信息查不到這個人了,說我提供的身份信息是錯誤的,結果14年人家註銷了戶口跑香港生活去了。法院告訴我沒戲了。
文風44049901
請問,人家欠我債務18萬元(經法院判決,執行後)現已17年了,有什麼辦法能要回?
個人看法:
1、經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立案後,你的權利是永久受法律保護的,除非你自己主動放棄。
2、既然已經17年了,裡面一定是有些原因。應當分析問題的原因,然後根據情況處理。
a、如果對方是年級很大體弱多病的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也無創收能力,這筆賬還是算了吧。
b、如果對方尚有勞動獲得收入的能力,那就要積極蒐集證據,看他通過什麼途徑獲得收入(例如,打工有工資),找到證據可以到執行局申請恢復執行。
c、如果對方有財產,但是已經轉移了,也有較多的收入(例如做工程),屬於拒不履行的類型,可以嘗試蒐集其拒執罪的證據,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逼迫其履行義務。
以我們的案子為例,青島即墨的武鑫(原籍沂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法院判決後玩失蹤,還經常做飛機到北京廣州遊山玩水,自己也有較高的收入。我們和執行局協商,在各大媒體發佈懸賞通告,大幅度壓縮其生存空間。此人九零後,正是談婚論嫁、幹事創業的年齡段,她要不出來,我們就一直追蹤,直到捉到為止。
淮北日月升
執行了17年,都沒能執行到位,這個估計就沒什麼辦法了。只能說,自己勸自己想開點,接受這樣的結果。
要知道,經過法院判決,執行,最後仍然沒能獲得執行款的案件,這種我們稱之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院經過查控系統查詢之後確認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之後,會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若日後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申請人能夠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當然,也有的案件經過十幾年後還是能夠執行到位。淮安洪澤區人民法院於2001年判決莫某賠償周某各項損失4萬餘元。後面案件也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當然,即便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執行幹警還是是定期動態管理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最後於2019年凍結被執行人莫某在南京某銀行的賬戶中一筆60餘萬元的存款。
葉律師
欠了十八萬,十七年了沒要回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的方式方法是不對的。這麼長時間是不是申請強制執行以後就沒有繼續走程序呢?有沒有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收入?十七年前能借十八萬的人,這麼多年不會一直在打工平平淡淡的過生活吧,這麼多年按照法律規定每年可以司法拘留兩次,多多少少這麼多年也應該執行回來差不多了。當然找不到人和財產除外!
法務簡介
1沒事多去執行局跑跑,跑到每次見面法官能叫出來你的名字為至。2法院人少案子多,你自己也得想辦法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3申請拘留被執行人4向上一級反應一下。不過現在執行難大家都知道,不過隨著國家對老賴的各種限制,措施以及力度,相信用不了多久老賴將無處遁尋,銷聲匿跡。
往事如風
很多老賴其實沒有錢的,是真老賴,幾乎都是以高利為誘惑,非法集資,用於賭博揮霍的。這種情況,你起訴的時候就應該關注對方是否在明知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向他人借款,用於個人消費揮霍甚或賭博?這種情況下,執行不了時,應當報案合同詐騙,公案不立案找檢察,檢察不理睬就刑事自訴。
借錢創業失敗的,有,這夥人能力強的很容易轉化成老賴,明知道創業失敗,無力迴天,索性仍以創業為由,用高利為餌,東借西挪。越滾越大,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欠1萬也是欠,欠1億也是欠。所以,但凡老賴的糾紛,一定要考慮是否有合同詐騙的嫌疑。
投資有風險,創業這麼好賺錢,你為什麼蠢到抓住一堆紙幣?
所以不以創業為目的的投資放債獲高利其實沒有正義性。
局部天晴
再有三年時間,你們之間的債務關係就不受法律保護了。這17年內有法院判決都要不回的欠款只有兩種情況,一是你太無能窩囊,二就是債務人已死亡且無可執行財產。自己這麼無能你哪來的借錢資本,法院判決都沒有可執行財產你就認倒黴吧。估計十幾萬對你來說那都不是事,不然也不會17裡都這麼穩如泰山般淡定。當然,此事屬於你個人意淫除外
新疆很美
要解決執行難,首先應解決:1,很多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從建立公司起就已經做好退的準備。真正的老闆,就是實際操作人。不當法人,不入股。以法定代表人名譽在外簽訂合同,一旦引起無法彌補的損失糾紛,就可退出來。將一無所有,無法履行法律文書的法定代表人,推到前臺。法院也很無奈,也無法律依據可執行。即使明知道操作人,有成千上億的財產,卻也無法執行。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而終結本案。
2,判決書下來後,一切執行程序,調查財產,應該由法院去執行。而不是要申請人去申請執行。
3,執行其間,調查被執行人的一切情況:婚姻,工商,住址,工作,銀行資金等等都應該由法院去完成。
4,變更被執行人依據及其它所需證據也都應該由法院調查完成及變更。因為申請當事人沒有這方面的資源。
5,應該查清實際操作人,如果確實因為操作人(實權人)才是真正把握公司命運的人,就可以變更實際操作人為被執行人。
6,故意逃避,規避法律責任的,法院有專門在外調查的刑警,並在全國追捕,一旦查清有故意逃避,規避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操作人,將追究刑事責任。
7,提高政府執法人的待遇。
8,申請當事人有權監督,評論。政府部門在年終考核時,申請當事人的評論,可作為參考。
9,政府部門首先帶頭,遵紀守法,依法行政,誠實守信。好人好事,要表揚,宣傳。壞人壞事,一定要依法,依規嚴懲。
既然有能力執行,又是強制執行,真的會執行不了嗎?不,不,不,其實是法律漏洞太多,國家沒有真正去執行老賴,而且各部門也沒有法律依據積極,無條件地配合法院,當事人。1,法律取消執行不能,2,取消終止執行,3,取消老賴在起訴前,後,轉移的財產,應認定為惡意轉移。4,拘留後,直到老賴付清欠錢,才可放出來,5,對拘留在一年(含)一年,不還錢的,即轉為刑事案件可判十年以下。6,在全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招聘,7,工商不註冊,8,限制一切,讓老賴寸步難行。9,全國任何單位,個人都可以舉報老賴,10,取消老賴隱私權,11,可在全國銀行查詢老賴帳號,12,全國電信,移動,聯通,規定所有公民一個電話終身制,憑身份證辦理,並且衣,食,住,行都可查詢。13,公,檢法一網可查詢任何財產(包含無證房產)車輛。14,規定法院辦案時間結案(真正執行到位才叫結案),15,案件判決,執行終身制,16,當事人有權利監督,對案件進行評論,政府以此作為年終考核獎。17.取消當事人尋找被執行人,財產。18,從審判,到執行
發表關於執行的任何案件。19,與老賴有接觸的任何人,不能管理老賴轉移的財產,20,任何人見到老賴,應向法院報警,21,任何單位,個人,公,檢,法應積極,無條件配合法院。22,法律規定限期老賴無條件履行法律判決文書,如規定期限在全國範圍統一執行。
王民小白兔wmxbt
看了這個標題?
我認為:
有以下幾點?
第一,首先是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等和其他收入?
第二,法院執行了十七年?法院執行法官採取了什麼樣的執行措施?
第三,被執行人與你是什麼債務關係?(是借款?還是工程款?還是材料款等?)
第四,被執行人是做什麼工作的?是商人?還是企業?還是創業者?還是在職領導幹部?
第五,你可以找法院領導反應執行的真實情況,問題出在哪裡?是確實無財產和履行判決能力的行為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