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注意啦!這20項證明別再找社區蓋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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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證件遺失證明

......

日常生活中,

我們經常會遇到要開各種證明的時候

根據民政部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出臺的指導意見,20項證明被明確不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

注意啦!注意啦!這20項證明別再找社區蓋戳了

來源:新華視點

意見提出——

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

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首批20項

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

親屬關係證明

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

居民養犬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人員失蹤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出生證明

健在證明

死亡證明

疾病狀況證明

殘疾狀況證明

婚育狀況證明

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居民財產證明

遺產繼承權證明

市場主體住所證明

證件遺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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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區融媒體中心

來源 | 新華社、央視新聞

編輯 | 陳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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