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状况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调整线路和站点,并向社会公告。
2020-12-28 18:18:37 佚名
第三章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状况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调整线路和站点,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