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全面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张文娟) 10月31日,记者获悉,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和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等规定,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太原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

在太原市范围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或租赁)的,应当在副本中载明场所具体地址;外设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部门报告。鼓励有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经营者主动备案。

落实进口冻品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按照精准防控、检测前移、源头阻断、全程追溯、集中监管、科学防范的工作原则,对进入太原市的进口冻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着力抓好“贮存关”、“检测关”、“追溯关”,最大程度阻断冷链物流渠道新冠病毒传播的风险。

从2020年11月1日起,进入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入“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和外包装消杀,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太原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

落实冷藏冷冻食品溯源管理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要求,全面使用“一票通”票据、食品安全追溯码等可追溯系统,完善冷库基本信息,录入贮存食品信息,做好贮存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去向登记。

如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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