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则—男尊女卑的时代已经过去,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人类白母系氏族开始,如女经历了“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深受王权、神权、族权、夫权这四种代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权力的压迫。中国古代妇女遵循在家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道德训诫,教育上尊崇女子无才便是德,在中国封建文化传统的礼教与道德的压迫下成为承载道德规范的被动工具而不是道德选择的自由主体,妇女的人格尊严、独立、自由全部丧失。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胡适、罗隆基等人发起了妇女解放运动,中国的有识之士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

现在大多数人对于男女平等含义的理解已形成这样一个基本共识:承认男女差别,追求实质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同等对待。“男女之间的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在某些情况下,对资源、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平等对待,既不正义,也是对宪法原则的不忠。”

男女平等原则—男尊女卑的时代已经过去,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真实案例:

张某和赵某(女)在经过了一年的恋爱后携手步入婚烟的堂。婚后赵某辞了工作,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男主外,女主内,婚烟生活过得很是美满。一年之后,赵某生下了可爱的儿子,等儿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赵某认为家庭主妇的日子实在是很无聊提出要找份工作。但是张某说儿子还小,自己工作太忙,请保姆怕对孩子照顾不细心,所以就不愿意赵某出去工作。但是赵某实在是厌烦了只能当家庭主妇的生活,二人的感情因此出现了裂痕。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具体指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人格地位平等,而且绝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侮。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婚姻法》之中具体体现为:

(1)男女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婚姻法》规定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平等适用,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和请求离婚的权利;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经济上的帮助等,双方的权利是同等的。

(2)男女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方

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和遗产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自拥有法定个人财产权,承担平等的互相扶养义务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和接受子女赡养的权利义务平等,子和女接受抚养和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平等,他们之间互相继承的权利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男尊女卑的时代已经过去,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由此可见,《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不仅是指夫妻双方人格地位平等,同时也指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女方婚后有

当家庭主妇的自由,也有选择工作的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妻子赵某不愿做“全职太太”,丈夫张某对此应理解并尊重妻子的选择,不能过于限制干涉。二人应该心平气和地讨论赵某工作的问题,因为赵某有工作的法律权利,这和张某是一样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于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烟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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