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刑變緩刑,官員醉駕撞死人案值得深入追問

備受爭議的“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案日前有了新進展,隴西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再審進行公開宣判,法院綜合考慮了毛志堯自首、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免刑變緩刑,官員醉駕撞死人案值得深入追問

從免刑到緩刑,看上去似乎一字之差,對公眾觀感而言,當事人領受的最直接後果似乎相差無幾,依然人身未受羈押,但其實具體的法律後果並不相同。按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紅線之一(已在職的則面臨開除)。而緩刑與免刑的區別在於,前者屬於法定刑罰,後者屬於非刑罰性處置措施,二者最直接的差異在於對涉事官員公職身份的實際影響。免刑對公職人員而言,可能不會丟掉公職,但也必須接受相關處罰。

本案中,毛志堯醉駕免刑的事經網友“發掘”而發酵,只是當地官方在免刑判決生效近一年後,按規定配套程序給出相關黨紀政紀處分時觸發了“輿情”。因一審免刑而備受質疑的官員醉駕致死案,再審緩刑的結果是否依然有不同意見尚不可知,畢竟公眾眼中的量刑正義標準會加入頗多樸素的案例比較。但客觀來說,此番再審所披露出的司法說理已相對詳盡和完備,而司法當有能力直面判決做出後的各種外界評價。

免刑變緩刑,官員醉駕撞死人案值得深入追問

毋庸諱言,官員醉駕致死環衛工案從司法案件發酵為公共事件,本案承辦檢察官(事後被責令檢討和整改)在一審免刑判決做出後的個別“不當言論”,顯然起到了輿情催化劑的作用。“如果判刑,丟工作會對他的生活造成影響”,似乎帶著些人情味但卻並不專業的“免刑”理由陳述,客觀上加重了公眾對被告人公職人員身份影響司法的猜測和質疑。

本案的一審和再審法院均為隴西縣法院,不排除此番再審過程中的各種從輕、減輕和緩刑理由亦曾是此前免予刑事處罰的考量因素。畢竟司法裁量中的量刑考慮更多是對具體犯罪事實、證據的權衡,即便是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具體刑罰也只能是以基準刑為標尺給出刑期增減百分比,個案的量刑終究還是具體而複雜的司法判斷。

免刑變緩刑,官員醉駕撞死人案值得深入追問

今年2月,甘肅省檢在經過閱卷審查和對案件事實、證據、具體情節及判決的研判後,對案件給出“刑事處罰明顯過輕”的判斷。一審和再審判斷在罪與非罪上沒有差別,只是因具體量刑問題引發公眾焦慮,事實上都免予羈押的結果得到的法律界評價卻有不小差異。

無論是多少具體個案因素的綜合,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司法對具體案件的裁量、權衡自始至終都應當是從案件事實、證據出發的獨立專業判斷。從這一角度出發,本案一審結果引發熱議時檢方“為被告人保工作”的說法,如果在提起公訴時曾作為檢方量刑建議被提出,可能也是一種對專業司法判斷的不當干擾。

免刑變緩刑,官員醉駕撞死人案值得深入追問

法律公正的可貴之處,在於就事論事。個案的司法裁量,本應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去審查證據和事實,進而基於專業判斷去定罪量刑,而對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具體社會身份不應當有過多法外考慮。無論是對訴訟各方強弱的過分渲染和先入為主判斷,還是基於“公職共同體”產生的某種庇護或同情心理,都可能是司法實踐中容易被人為代入的法外因素——權力干擾可能只是干擾的一種,相對封閉的縣域政治土壤、熟人社會的人情世故等等也在事實上讓具體司法的判斷面臨考驗。

對作為公職人員的案件當事人,導致前後量刑實際影響(是否保得住公職)差異的那一點關鍵性因素究竟是什麼?僅僅只是辦案人員專業素養的欠缺、司法權衡的差池,還是複雜縣域環境對具體司法的干擾?這是再審結果出來後需要進一步深究和追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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