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醉駕=“罪”駕 順昌法院連續判處多起危險駕駛案

“醉駕”入刑已多年,各媒體多種渠道和途徑宣傳“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但仍有人心存僥倖,將交通規則拋之腦後,最終都只能“自食惡果”。


【以案釋法】醉駕=“罪”駕 順昌法院連續判處多起危險駕駛案


【以案釋法】醉駕=“罪”駕 順昌法院連續判處多起危險駕駛案

3月份以來,順昌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連續判處認罪認罰的危險駕駛案22件,判處罰金4.9萬元,極大地打擊醉駕違法犯罪行為。

【以案釋法】醉駕=“罪”駕 順昌法院連續判處多起危險駕駛案


01

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9年12月15日,範某某飲酒後,駕駛未安全檢驗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順昌縣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送檢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8.4mg/100ml。結合具體案件情節,法院認定範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五日,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02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視情節、悔罪表現等適用緩刑

2020年1月5日,紀某某酒後駕駛小轎車(車載3人),途經順昌縣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紀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4.4mg/100ml。鑑於紀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結合其他案件情節,法院認定紀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03

無證駕駛既可由行政處罰單獨評價,也可附隨醉駕一併處置,但禁止重複處罰

2020年1月26日,吳某某酒後無證駕駛小型麵包車(車載3人),途經順昌縣水南市場地下停車場與停車場欄杆相碰撞,隨後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8.1mg/100ml。吳某某無證駕駛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並已執行完畢,量刑上不予重複處罰,結合其他案件情節,法院認定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官提示


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即屬於醉酒駕車,一旦被查處,不僅會弔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且還會構成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危險駕駛不僅僅威脅著不特定的每一輛正常行駛車輛的安全,威脅著其他無辜家庭的幸福,也損害自己的家庭幸福。


小編再次提醒各位駕駛人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您

珍愛生命,拒絕酒駕

別讓酒精再生禍端!

來源:順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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