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面試題“如何將礦泉水賣到2000元”,背後的邏輯

慣例黑板

商品的價值,不是由它滿足需求的能力決定的。是由滿足需求能力的稀缺性決定的。

奇葩面試題“如何將礦泉水賣到2000元”,背後的邏輯

“如何將礦泉水賣到2000元?”

雖然我們在網絡上看到這些奇葩題,會莫名憤怒,甚至直接開罵,但發洩情緒卻幫不到現實中的面試者。

實際上,這些看似沒有邏輯的面試題,只是企業在考察面試者對營銷的理解能力,而並不是真的期待你能給出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

那麼,這題應該怎麼答?

通常情況下,一瓶礦泉水,可以滿足哪些需求?

1、 滿足便攜的、健康的、清潔飲用水的需求;

2、 某些“高端”礦泉水,可以滿足部分“裝B”的心理需求。

但是,這兩種需求滿足能力,無論哪種,都不稀缺,且易於複製,都有無數的競爭品和替代品,所以你很難賣出超高價。

只有在一些極其特殊的條件下,你滿足需求的能力無法被替代,沒有競爭者,才有可能賣出超乎通常意義很多倍的價格,比如:

在一個沙漠裡,需求者沒有飲用水,且在可預見的時間裡,找不到任何飲用水,那麼需求者有可能花2000塊買你的那瓶礦泉水。

當然,這個例子比較極端,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商品價值。但是在現實中,凡是賣到超高價的礦泉水(如世界10大最貴礦泉水),哪個不極端?而且這些“最貴礦泉水”,也已經不再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礦泉水了,它所滿足的需求和通常的礦泉水完全不一樣,這些只是掛著“礦泉水”名字的其他商品。

而這也印證了開頭黑板上的那句話——商品的價值,是由其滿足需求能力的稀缺性決定的。如果你滿足需求的能力不具備稀缺性,又想獲得超高價值,只有三個途徑:

其一:在一些極其特殊的情況或條件下銷售,不考慮銷量;

其二:改變商品的固有屬性,為商品找到新的需求滿足點,而這個能力別人目前還不具備;

其三:刑法、消費者保護法裡的答案。

一個商品擁有高價值的標誌,就是擁有定價權!

擁有定價權,並不意味著你把價格定得很高,而是說,你就是這類商品的標準。消費者在購買這類商品時,會以你為參考標準;競爭者在定價時,會根據你的價格表現,來衡量自己的價格。

這種情況,在手機領域表現地最為直接、明顯。

當年蘋果4剛出來的時候,所有高端智能機的標準就是蘋果,在那個時候,其他廠商如果和蘋果一個價或者高於蘋果,一定會被嘲諷,“蘋果才5000,你也賣5000,要不要臉?”

但是隨著其他廠商在品質上的進步,以及蘋果新機一再低於消費者期待,這幾年蘋果在定價權方面慢慢勢微,也就是說,蘋果在滿足需求能力的稀缺性上,弱了很多。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當年你拿出一個蘋果,能夠帶來一種莫名的優越感,現在卻不行了。

如果一個商品,滿足需求的能力並不具備稀缺性,還是要給自己定個高價,美其名曰“定位”,以顯示自己的“高端”,會怎樣?

不是不可以,但不具備持續性,潮水退後,大家都能看到你在裸泳,非常尷尬。

某一個消費者可能並不理性,也並不聰明;但一群消費者則絕對理性、絕對聰明;如果再給這一群消費者一段時間,那麼他們就是一群科學家!

營銷也得按“基本法”來,並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通過“營銷”去解決,商品經濟有他自己的規律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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